福人大道(清荣大道—汽车专用线) 市政道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市政道路项目建设需要,福清市人民政府已决定征收福人大道(清荣大道—汽车专用线)市政道路项目规划红线内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规范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基本原则
征收工作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公开、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征收人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二、征收范围
具体征收范围以福人大道(清荣大道—汽车专用线)市政道路项目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均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有权机构认证证明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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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分户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也可以在签约期内选择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选择以分户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不得再选择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在签约期内选择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的,不再进行分户评估。
(三)本地块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若被征收房屋属于本方案“四、补偿安置”中第(五)点规定的,不能实行货币补偿。
(四)产权人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登记的产权人为准,或经审批的《用地申请表》、《建筑许可证》以及其他证明产权材料为认定依据。
四、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选择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用于产权调换部分的面积只能从一层开始依次往上累积进行产权调换,土地价值按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面积比例分摊。
(二)补偿计算。房屋补偿实行土地、房屋分别计算,合并结算。土地补偿,经批准的房屋建筑占地,土地补偿价格按245万元/亩计算;房屋补偿,由房屋重置价和二次装修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组成。埕地、空地的补偿:经国土部门确权的,属出让土地的按245万元/亩计算,属划拨土地或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245万元/亩的60%计算;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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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亩的40%计算;其他未确权和未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4.3万元/亩计算。埕地、空地是指房屋四至权属明确、界址明显范围内的用地面积扣除建筑物占地后余下的土地。
(三)安置原则。住宅按照“等面积调换、差价互补、严控扩购、就近安置”的原则,采取“先签约、先封房、先选房”的办法,在相应安置区内按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具体详见选房细则。
(四)根据本区域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房屋结构划归为8类22等,其重置价标准详见附表一。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残值后,制定出不同完损等级房屋的成新标准,具体详见附表二。
装修价值按附表三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按实际装修面积计算),并视装修新旧程度按附表四折旧率计价。
(五)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的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五、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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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面积按现状实地测量计算,选房时安置房面积按图纸测算,交房时按产权登记面积结算。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计算。
六、补偿结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由征收人在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二)全部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相关款项的发放按如下方式进行:
1、先予发放的款项 (1)搬迁补助费 (2)临时过渡费
(3)低保户、五保户、孤寡老人补助款项 2、选房时结算的款项 (1)二次装修补偿款 (2)按时签约封房奖励金 (3)自行过渡奖励金
(4)附属物(含埕地、空地)补偿款 (5)认定不予补偿安置部分建筑占地补偿款 (6)认定不予补偿安置部分房屋重置价补偿款 3、交房时结算的款项:公摊面积奖励
(三)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相关款项的发放按如下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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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予发放的款项 (1)搬迁补助费 (2)临时过渡费
(3)低保户、五保户、孤寡老人补助款项 2、选房时结算的款项
(1)选择货币补偿部分房屋全部补偿款 (2)附属物(含埕地、空地)补偿款 (3)选择产权调换部分二次装修补偿款 (4)选择产权调换部分按时签约封房奖励金 (5)自行过渡奖励金
(6)产权调换中认定不予补偿安置部分建筑占地补偿款 (7)产权调换中认定不予补偿安置部分房屋重置价补偿款 3、交房时结算的款项:公摊面积奖励
选房时结算的款项(扣除已含在补差内容中的选择产权调换部分建筑占地补偿款、房屋重置价补偿款)与安置房补差款进行对抵后,超出部分由征收人在选房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不足部分按补差规定结算,被征收人在选房正式签约前缴清;交房时,结算款公摊面积奖励金与面积误差产生的款项最后结清。
第二部分 手续认定
七、手续完整
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为土地、房屋手续完整,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100%认定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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