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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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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设立依据: 中机编〔 2007〕47 号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 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

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

2.《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广东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 主管全省的农业、林业

植物检疫工作。其隶属的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植检机构)负责执 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市、 县人民政府的农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植物检疫工作。其隶属的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

虫害防治工作, 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 体组织工作。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 位决定。”

4.《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根 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

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机构。 省、市以及林业用地 30 万亩以上的县 (区) 林业主管部门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 可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经费纳入各级预 算;林业用地 30 万亩以下的县(区)以及乡镇林业工作站,应配备专(兼)职人员。 ”

行政执法职权概况(共计 17 项):

1)行政处罚 8 项; 2)行政许可 1 项; 3)行政强制 4 项; 4)行政收费 2 项; 5)其他行政职权 1 项;

6)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职权 1 项。

行政处罚( 8 项)

一、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 处以罚款;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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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 (一)、(二)、 (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 50 元至 20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

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 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 、(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 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3.《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有《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 (一)、 (二)、

(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植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 倍罚 款,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 处以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伪造、 涂改、 买卖、 转让植物检疫单证、 印章、 标志、 封识的; 有前款第 (一)、(二)、(三)、 (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 50 元至 20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

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 封识的;有前款第(一) 、(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 以没收非法所得。 ”

3.《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有《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 (一)、 (二)、

(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植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 倍罚 款,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 处以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有前款第(一) 、 (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 没收、 销毁或者责令 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 50元至 20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 植物、植物产品的;有前款第(一) 、(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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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封 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3.《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有《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 (一)、 (二)、

(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植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 倍罚 款,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 千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 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 处以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开拆植物、 植物产品包装, 调换植物、 植物产品, 或者擅自改变植物、 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有前款第(一) 、(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 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 50元至 20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

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 植物、植物产品, 或者擅自改变植物、 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有前款第 (一)、(二)、(三)、 (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3.《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有《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 (一)、 (二)、

(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植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 倍罚 款,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 千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 处以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 50元至 20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

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六、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除治、 赔偿损失, 可以并处一百元

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的。”

2.《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 赔偿损失,并可以处以 100 元至 2000 元罚款:三、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种子、苗木或繁 殖材料育苗造林的。 ”

七、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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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中山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设立依据:中机编〔2007〕47号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2.《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广东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主管全省的农业、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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