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
化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款管理制度,提高 信贷资产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以 2019 年*月* 日数据为基数的大口径逾期贷款。
第三条 贷款风险化解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 则,确定各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各支行(部门)负责 人为支行(部门)主要责任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 负责人、分管行长为总行责任人,总行行长负责各类风险化解措 施的督促落实工作。
第四条 不良贷款形成 15 天内,经办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 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进行首轮商谈,形成初步风 险处置方案,由支行(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 不良贷款形成 30 天内,若风险未能有效化解,则 应进行第二次商谈,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 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第六条 不良贷款形成 45 天内,若风险仍未能有效化解, 则应进行第三次商谈:
(1)个人 50(含)万元、公司 100(含)万元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2)个人 50 万元以上至 200(含)万元、公司 100 万元以上至 300(含)万元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及分管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3)个人 200 万元以上、公司 300 万元以上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及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若仍无法落实实质性风险化解措施的,则应及时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或诉讼告知书。
第七条 不良贷款形成 60 天后,仍未有效化解,原则上应 向合规风险部提交诉讼流程及资料,支行(部门)要求暂缓诉讼 (执行)的,应由支行(部门)提前 7 个工作日撰写暂缓诉讼的请示上报合规风险部,同意后方可延期诉讼(执行)。
第八条 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为贷款案件诉讼与执 行的第一责任人,合规风险部起到指导与监督责任。
第九条 贷款形成不良后,支行(部门)可通过回降盘活、 平移、增加担保人、补充担保物、诉讼等方式处置。且尽量通过 压缩一定的贷款金额、追加借款人的关联人(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关联企业等)为担保人或者追加余值抵押等方式降低、 缓释或分散部分贷款风险。
第十条 诉讼与执行。本行的风险贷款由合规风险部负责配
合支行(部门)诉讼与执行,合规风险部配合资料提供,支行(部门)应做好资产线索寻找、跟踪,配合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支行(部门)风险化解责任落实到人。不良贷款 未按时落实三谈并记录的,给予各责任人罚款 200 一 500 元;未落实三谈并记录的,给予各责任人罚款 1000 一 2000 元;未及时提起诉讼或未及时配合执行等造成资产损失的,给予各责任人罚款 2000 一 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