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管理规定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发 展 计 划 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 用 事 业 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 设 发 展 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 政 局
文 件
津开发计〔2007〕21号
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区域投资环境,深化能源价格改革,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开发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现就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收费范围
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的住宅、公建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 收费项目和建设界定
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两大类。
其中,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三项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建项目供电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以及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新建小区及公建工程建设费六项为经营性收费。各项收费的适用范围和建设界定具体如下:
(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
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的公建、住宅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
2、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是指为公建、住宅等非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给水、燃气、雨水、污水、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工程费用。
3、建设界定详见附表2
(二)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
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住宅(包括公寓、别墅式住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
2、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属建筑取费,专项用于居住区内的非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
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公建、住宅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