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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临河区规模养殖场(小区)
建设实地勘查
意 见 书
申请单位: (章)
联 系 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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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法人) 建设地点 申请养殖规模 地类 占地面积 生产设施面积 附属设施面积 村民委员会、 分场意见 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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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国土资源局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环保局意见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住建局意见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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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局意见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畜牧业局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规模养殖场(小区)平面位置图 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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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委员会、农场审核意见须有经办人和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2、乡镇、农场和部门审核意见须有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3、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4、本表一式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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