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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北京宏跃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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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北京宏跃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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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一、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一次性转让金额较大,是否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公司员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时,按次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由于企业员工出差按次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不属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因此不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每月固定向员工发放的货币性福利是否可以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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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四、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付的工资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照什么项目扣除?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五、技术先进型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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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我单位2014年12月计提的工资,于2015年1月实际发放的,该笔支出能否在计算2014年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该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企业2014年12月计提的工资,于2015年1月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算2014年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七、企业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的劳务,哪些劳务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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