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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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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GB50016、GB50140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6)按照GB50058设置电力装置; 7)按照GB11651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8)厂房、库房建筑应符合GB50016、GB50160;

9)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5.5.2.3 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5.5.2.4 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5.5.2.5 企业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5.5.3 特种设备

5.5.3.1 企业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理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5.5.3.2 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

5.5.3.3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5.5.3.4 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1次检查,并保存记录。

5.5.3.5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

5.5.3.6企业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企业应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5.3.7企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5.5.4 工艺安全

5.5.4.1企业操作人员应掌握工艺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1)化学品危险性信息:物理特性、化学特性、毒性、职业接触限值;

2)工艺信息:流程图、化学反应过程、最大储存量、工艺参数安全上下限值; 3)设备信息:设备材料、设备和管道图纸、电气类别、 调节阀系统、安全设施。 5.5.4.2企业应保证下列设备设施运行安全可靠、完整: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包括管件和阀门;2)泄压和排空系统;3)紧急停车系统;4)监控、报警系统;5)联锁系统;6)各类动设备,包括备用设备等。 5.5.4.3企业应对工艺过程进行风险分析:

1)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性;2)工作场所潜在事故发生因素;3)控制失效的影响;4)人为因素等。

5.5.4.4企业生产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检查,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安全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现场工艺和设备符合设计规范;2)系统气密测试、设施空运转调试合格;3)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已制订;4)编制并落实了装置开车方案;5)操作人员培训合格;6)各种危险已消除或控制。

5.5.4.5 企业生产装置停车应满足下列要求:

1)编制停车方案;2)操作人员能够按停车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5.4.6 企业生产装置紧急情况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1)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不伤害人员为原则,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2)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程序紧急停车。

5.5.4.7 企业生产装置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排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引至安全地点并得到妥善处理。

5.5.4.8 企业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

5.5.5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5.5.5.1 企业应加强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实行企业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

5.5.5.2 联系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包括: 1)指导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4)督促隐患项目治理;5)监督事故处理原则的落实;6)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等。

5.5.5.3 联系人应每月至少到联系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治理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

5.5.5.4 企业应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建立企业、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及班组监控机制,明确各级组织、各专业的职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记录。

5.5.5.5 企业应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人员能够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事件及事故。

5.5.5.6 企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为重大危险源时,还应按5.2.5条执行。 5.5.6 检维修

5.5.6.1 企业应严格执行检维修管理制度,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 5.5.6.2 企业应制订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落实“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 5.5.6.3企业在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应执行下列程序: 1)检维修前:

⑴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⑵编制检维修方案;

⑶办理工艺、设备设施交付检维修手续; ⑷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⑸检维修前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确认;

⑹为检维修作业人员配备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 ⑺办理各种作业许可证 ; 2)对检维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3)检维修后办理检维修交付生产手续。 5.5.7 拆除和报废

5.5.7.1 企业应严格执行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拆除作业前,拆除作业负责人应与需拆除设施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对接,作业人员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拆除计划或方案,办理拆除设施交接手续。 5.5.7.2 企业凡需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应先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5.5.7.3 企业欲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应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处置。 5.6 作业安全 5.6.1 作业许可

5.6.1.1企业应对下列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内容:

1)动火作业;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3)破土作业;4)临时用电作业;5)高处作业;6)断路作业;7)吊装作业;8)设备检修作业;9)抽堵盲板作业;10)其他危险性作业。 5.6.2 警示标志

5.6.2.1 企业应按照GB16179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GB2894规定的安全标志。

5.6.2.2 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6.2.3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5.6.2.4 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5.6.2.5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5.6.2.6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生产区域设置风向标。 5.6.3 作业环节

5.6.3.1 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5.6.3.2 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6.3.3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5.6.1中规定的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5.6.3.4 企业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5.6.3.5 企业应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5.6.3.6 企业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应组织并监督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6.3.7 企业应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现场相关手续,机动车辆应佩戴标准阻火器、按指定线路行驶。

5.6.3.8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隔离、隔开、分离储存,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进行核查登记,并定期检查。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

5)按照GB50016、GB50140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6)按照GB50058设置电力装置;7)按照GB11651配备个体防护设施;8)厂房、库房建筑应符合GB50016、GB50160;9)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5.5.2.3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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