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
见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达市府发[2015]19号 【发布部门】达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20 【实施日期】2015.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发[2015]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 》(川府发〔2014〕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矿业权设置
(一)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必须坚持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矿产资源规划等为依据,以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开采技术及安全环保条件、地质工作程度、经济评价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为基础,按照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1 / 2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达州经开区矿业权设置方案
由达川区统一编制,达州经开区应积极配合。
(二)严格审查矿业权设置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矿业权编制单位。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查过程中,严格执行专家审查、部门集体会审、社会公示、网上公开等制度,不允许放宽审查标准。禁止以任何名义为特定企业或个人量身定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对反映矿业权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规范、环境保护等要求的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严肃处理,从源头上减少特定矿业权人对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影响和干预。 二、依法依规出让矿业权
(三)改革矿业权出让方式。现有矿业权取得方式主要有申请在先、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3种,今后除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协议出让外,所有矿种的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探矿权实行出让年限管理,已申请在先的探矿权,不得申请变更或增加低风险矿种勘查。
(四)科学编制矿业权出让方案。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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