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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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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空调用应另计。

3.1.11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3.1.12 工业企业建筑,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定额可取长补短30~50L/人·班;车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宜采用30~50L/人·班;用水时间为8h,小时变化系数为1.5~2.5。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一般可采用40~60L/人·次,延续供水时间为1h。

3.1.13 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应根据车辆用途、道路路面等级和沾污程度,以及采用的冲洗方式,可按表3.3.13确定。

冲洗方式 轿车 公共汽车 载重汽车 表 3.1.13 汽车冲洗用水量定额(L/辆·次) 软管冲洗 高压水枪冲洗 循环用水冲洗 200~300 40~60 20~30 400~500 80~120 40~60 抹车 10~15 15~30 3.1.14 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当量、连结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应按表3.1.14确定。

表3.1.14 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当量、连接管公称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

序 额定流量 连接管公称 最低 给水配件名称 当量 号 (L/s) 管径(mm) 工作压力(MPa) 洗涤盆、拖布盆、盥洗槽 单阀水嘴 0.15~0.20 0.75~1.00 15 1 单阀水嘴 0.30~0.40 1.50~2.00 20 0.050 混合水嘴 0.15~0.20(0.14) 0.75~1.00(0.70) 15 洗脸盆 2 单阀水嘴 0.15 0.75 15 0.050 混合水嘴 0.15(0.10) 0.75(0.50) 15 洗手盆 3 感应水嘴 0.10 0.50 15 0.050 混合水嘴 0.15(0.10) 0.75(0.50) 15 浴盆 4 单阀水嘴 0.20 1.00 15 0.050 混合水嘴(含带淋浴转换器) 0.24(0.20) 1.20(1.00) 15 0.050~0.070 淋浴器 5 混合阀 0.15(0.10) 0.75(0.50) 15 0.050~0.100 大便器 6 冲洗水箱浮球阀 0.10 0.50 15 0.020 延时自闭式冲洗阀 1.20 6.00 25 0.100~0.150 小便器 7 手动或自动自闭式冲洗阀 0.10 0.50 15 0.050 自动冲洗水箱进水阀 0.10 0.50 15 0.020 8 小便槽穿孔冲洗管(每m长) 0.05 0.25 15~20 0.015 9 净身盆冲洗水嘴 0.10(0.07) 0.50(0.35) 15 0.050 10 医院倒便器 0.20 1.00 15 0.050 实验室化验水嘴(鹅颈) 单联 0.07 0.35 15 0.020 11 双联 0.15 0.75 15 0.020 三联 0.20 1.00 15 0.020 12 饮水器喷嘴 0.05 0.25 15 0.050 0.40 2.00 20 0.050~0.100 13 洒水栓 0.70 3.50 25 0.050~0.100 14 室内地面冲洗水嘴 0.20 1.00 15 0.050 15 家用洗衣机水嘴 0.20 1.00 15 0.050 注:1 表中括弧内的数值系在有热水供应时,单独计算冷水或热水时使用。 2 当浴盆上附设淋浴器时,或混合水嘴有淋浴器转换开关时,其额定流量和当量只计水嘴,不计淋浴器。但水压应按淋浴器计。

3 家用燃气热水器,所需水压按产品要求和热水供应系统最不利配水点所需工作压力确定。

4 绿地的自动喷灌应按产品要求设计。

3.2 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2.1 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2.2 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3.2.3 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回流而受污染,生活饮用水管道的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 特殊器具不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隔断措施。

3.2.5 从给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其它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注:不含室外给水管道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

2 从城市给水管道上直接吸水的水泵,其吸水管起端;

3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观赏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上;

4 由城市给水管直接向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注水管上;

5 垃圾处理站、动物养殖场(含动物园的饲养展览区)的冲洗管道及动物饮水管道的起端;

6 绿地等自动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其管道起端; 7 从城市给水环网的不同管段接出引入管向居住小区供水,且小区供水管与城市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时,其引入管上(一般在总水表后)。 3.2.6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3.2.7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2.8 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它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

3.2.9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建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3.2.10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它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不得共用一幅分隔墙,隔墙与隔墙之间应有排水措施。

3.2.1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上方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

3.2.12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昆虫爬入水池(箱)的措施。 2 进水管应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当溢流水位确定有困难时,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不应大于150mm。

当进水管口为淹没出流时,管顶应钻孔,孔径不宜小于管径的1/5。孔上宜装设同径的吸气阀或其它能破坏管内产生真空的装置。

注:不存在虹吸倒流的低位水池,其进水管不受本款限制,但进水管仍宜从最高水面以上进入水池。 3 进出水管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4 不得接纳消防管道试压水、泄压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

5 泄空管和溢流管的出口,不得直接与排水构筑物或排水管道相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6 水池(箱)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3.2.13 当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的贮水,48h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

3.2.14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3.3 系 统 选 择

3.3.1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其水量应满足居住小区内全部用水的要求。

居住小区的加压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3.3.2 居住小区的加压给水系统,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高度和建筑物的分布等因素确定加压站的数量、规模和水压。

3.3.3 建筑物内不同使用性质或计费的给水系统,应在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

3.3.4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6MPa。 3.3.5 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竖向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特殊情况下不宜大于0.55MPa;

2 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或调压设置; 3 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要求。

3.3.6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的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减压的供水方式。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宜采用垂直串连供水方式。

3.4 管材、附件和水表

3.4.1 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管道和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

3.4.2 埋地给水管道采用的管材,应具有耐腐蚀和能承受相应地面荷载能力。可采用塑料给水管、有衬里的铸铁给水管、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3.4.3 室内的给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及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3.4.4 给水管道上使用的各类阀门的材质,应耐腐蚀和耐压。根据管径大小和所承受压力的等级及使用温度,可采用全铜、全不锈钢、铁壳铜心和全塑阀门等。 3.4.5 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 居住小区给水管道从市政给水管道的引入管段上。 2 居住小区室外环状管网的节点处,应按分隔要求设置。环状管段过长时,宜设置分段阀门。

3 从居住小区给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或接户管起端。 4 入户管、水表前和各分支立管。 5 室内给水管道向住户、公共卫生间等接出的配水管起端;配水支管上配水点在3个及3个以上时应设置。

6 水池、水箱、加压泵房、加热器、减压阀、管道倒流防止器等应按安装要求配置。

3.4.6 给水管道上使用的阀门,应根据使用要求按下列原则选型:

1 需调节流量、水压时,宜采用调节阀、截止阀;

2 要求水流阻力小的部位(如水泵吸水管上),宜采用闸板阀; 3 安装空间小的场所,宜采用蝶阀、球阀; 4 水流需双向流动的管段上,不得使用截止阀; 5 口径较大的水泵,出水管上宜采用多功能阀; 3.4.7 给水管道的下列管段上应设置止回阀:

1 引入管上;

2 密闭的水加热器或用水设备的进水管上; 3 水泵出水管上;

4 进出水管合用一条管道的水箱、水塔、高地水池的出水管段上。 注:装有管道倒流防止器的管段,不需在装止回阀。

3.4.8 止回阀的阀型选择,应根据止回阀的安装部位、阀前水压、关闭后的密闭性能要求和关闭时引发的水锤大小等因素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阀前水压小的部位,宜选用旋启式、球式和梭式止回阀。

2 关闭后密闭性能要求严密的部位,宜选用有关闭弹簧的止回阀。 3 要求削弱关闭水锤的部位,宜选用速闭消声止回阀或有阻尼装置的缓闭止回阀。

4 止回阀的阀掰或阀芯,应能在重力或弹簧力作用下自行关闭。 3.4.9 给水管网的压力高于配水点允许的最高使用压力时,应设置减压阀,减压阀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比例式减压阀的减压比不宜大于3:1;可调式减压阀的阀前与阀后的最大压差不应大于0.4MPa,要求环境安静的场所不应大于0.3MPa。

2 阀后配水件处的最大压力应按减压阀失效情况下进行校核,其压力不应大于配水件的产品标准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

注:1 当减压阀串连使用时,按其中一个失效情况下,计算阀后最高压力。 2 配水件的试验压力一般按其工作压力的1.5倍计。

3 减压阀前的水压宜保持稳定,阀前的管道不宜兼作配水管。

4 阀后压力允许波动时,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阀后压力要求稳定时,宜采用可调式减压阀。

5 供水保证率要求高,停水会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的给水管道上设置减压阀时,宜采用两个减压阀,并联设置,一用一备工作,但不得设置旁通管。 3.4.10 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减压阀的公称直径应与管道管径相一致。

2 减压阀前应设阀们和过滤器;需拆卸阀体才能检修的减压阀后,应设管道伸缩器;检修时阀后水会倒流时,阀后应设阀门。

3 减压阀节点处的前后应装设压力表。

4 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安装。 5 设置减压阀的部位,应便于管道过滤器的排污和减压阀的检修,地面宜有排水设施。

3.4.11 当给水管网存在短时超压工况,且短时超压会引起使用不安全时,应设置泄压阀,泄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泄压阀用于管网泄压,阀前应设置阀门。

2 泄压阀的泄水口,应连接管道,泄压水宜排入非生活用水水池,当直接排放时,应有消能措施。

3.4.12 安全阀阀前不得设置阀门,泄压口应连接管道将泄压水(汽)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3.4.13 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排气装置:

1 间歇性使用的给水管网,其管网末端和最高点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2 给水管网有明显起伏积聚空气的管段,已在该段的峰点设自动排气阀或手动阀门排气。

3 气压给水装置,当采用自动补气式气压水罐时,其配水管网的最高点应设自动排气阀。

3.4.14 给水系统的调节水池(箱),除进水能自动控制切断进水者外,其进水管上应设自动水位控制阀,水位控制阀的公称直径应与进水管管径一致。 3.4.15 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

1 减压阀、自动水位控制阀,温度调节阀等阀件前应设置。

2 水加热器的进水管上,换热装置的循环冷却水进水管上宜设置。 3 水泵吸水管上宜设置管道过滤器。

4 进水总表前应设置;住宅进户水表前应设置。 注:过滤器的滤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网孔尺寸应按使用要求确定。

3.4.16 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及公用建筑物内需计量水量的水管上均应设置水表。

3.4.17 住宅的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读数,且宜设置于户外;对设置在户内的水表,宜采用远传水表或IC卡水表等智能化水表。 3.4.18 水表口径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水表口径宜与给水管道接口管径一致;

2 用水量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给水设计流量选定水表的常用流量。

3 用水量不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设计流量选定水表的过载流量。

4 在消防时除生活用水外尚需通过消防流量的水表,应以生活用水的设计流量叠加消防流量进行校核,校核流量不应大于水表的过载流量。

3.4.19 水表应装设在观察方便、不冻结、不被任何液体及杂质所淹没和不易受损坏的地方。

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4空调用应另计。3.1.11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3.1.12工业企业建筑,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定额可取长补短30~50L/人·班;车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宜采用30~50L/人·班;用水时间为8h,小时变化系数为1.5~2.5。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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