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关于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2年10月13日经贵州省卫生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州省卫生厅 2012年12月27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贵州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交流,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能力,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关于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范围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二条 执业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地点名称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三条 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在本省范围内,执业地点总数不超过3个。 第四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到偏远贫困的基层医疗机构申请多点执业。
第五条 申请多点执业医师必须完成好第一执业地点工作任务并经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才能申请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疗工作。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六条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二)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口腔、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没有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全科医师可申请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下医疗机构申请多点执业。
(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该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四)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该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合格。
(六)申请多点执业医师必须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执业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时间等)。
第七条 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向批准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已联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用备案)。
第八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向新增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多点执业医师与新增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协议”复印件。 (三)申请多点执业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新增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医疗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医疗机构对口支援或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为目的而组成的医疗机构(医疗集团)内部之间签署合作协议并经过备案的诊疗活动。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多点执业医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进行多点执业的信息录入,更新执业注册网络数据,并在《医师执业证书》中增加执业地点,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第十一条 申请多点执业医师变更执业范围或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需多点执业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多点执业医师变更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应先取消该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再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三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校验、诊疗科目、医疗技术和医疗设备准入及医院评审中的人力资源配置。
第十四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第一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多点执业资格。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各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各个卫生行政部门均有权依法吊销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时,应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其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为该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医师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医师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均应被暂停。
第十九条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相关信息应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1. 贵州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审批表 2. 贵州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申请审核表 3. 贵州省医师多点执业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