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田水利和水土维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和规范农田水利和水土维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益,按照《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浙财农字[2004]1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田水利和水土维持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浇灌、排涝、供水、发电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低丘缓坡地开发水利配套设施建设;基层水利站建设、农村水利适用技术研究推行等项目。
水土维持工程是指重要供水水源水库上游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及防治面源污染水土维持工程,水土维持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和水土维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坡耕地、园地、经济林地坡面径流调控工程及重点生态修复工程。
第三条 省农田水利和水土维持专项资金管理的大体原则是:
(一)专款专用原则。省农田水利和水土维持专项资金必需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农田水利和水土维持工程建设,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统筹利用原则。省农田水利和水土维持专项资金必需与所补助项目的其他投资统筹利用,同步到位。
(三)效益原则。省农田水利和水土维持专项资金利用和管理,必需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本钱,避免损失浪费,提高资金利用效益。
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
第四条 申请省农田水利和水土维持专项资金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主体先向市、县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并提交《浙江省水利工程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文本》,原则上工程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项目规模较大、内容较多的能够一次设计,分年实施,但建设期宜控制在3年之内。
第五条 市、县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责任主体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在项目责任主体提交的《浙江省水利工程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文本》上签署推荐初
审意见,并于昔时8月底前联合行文向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申请下一年度省农田水利和水土维持专项资金。
第六条 市、县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申请省级专项资金必需提供如下申报材料:(1)县(市、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申请资金的文件;(2)《浙江省水利工程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文本》及年度实施计划表(附件1);(3)分年实施的项目,还应当提交上年度项目建设情形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及自筹资金的到位和利用情形。
第七条 符合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中央水土维持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依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踊跃申报,省级专项资金给予配套补助,并依照其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中央节水浇灌贴息项目,省仍按贷款额的1%予以配套贴息。
第八条 对拟列入省农田水利和水土维持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和自筹资金落实情形肯定项目和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方案,联合下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省财政厅拨付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章 利用管理
第九条 省级专项资金实行任务包干、分类补助。
三类地域为欠发达和海岛县(市),具体为:衢州、丽水两市及所辖县(市),和泰顺、文成、永嘉、苍南、磐安、武义、三门、仙居、天台、淳安、平阳等县和舟山市、岱山、嵊泗、洞头等县。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不高于核定主体工程投资(准公益性项目指核定资本金,下同)的40%;
二类地域为享受省财政“两保两挂”体制和工资转移支付县(市、区),具体为:安吉县、金东区、婺城区、建德市、桐庐县、临安市、浦江县、兰溪市、临海市、长兴县。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不高于核定主体工程投资的30%。
其他市、县(市、区)为一类地域。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不高于核定主体工程投资的20%。
第十条 本专项资金利用范围:
省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农村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涵闸、喷微灌工程、农村小水电、分散的饮水解困工程建设,低丘缓坡地开发水利配套设施
建设,为浇灌排水服务的农村小型河道治理,基层水利站仪器设备补助及农村水利适用技术研究推行等。
省水土维持工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截水、蓄水、排水、拦沙、护坡、谷坊、梯田工程和科技示范设施、监测设施建设。
也可用于省级项目论证审核、计划修编、基础研究、宣传调研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支出,列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要严格依照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所肯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利用资金,成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与建设内容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暂缓或停止拨付省农田水利和水土维持专项资金: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自筹资金不落实,影响项目建设的; (三)有严峻质量问题,影响项目效益发挥的; (四)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计划或信息资料的; (六)拒不同意财政部门或水利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要增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利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形,催促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增强资金管理。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是不是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资金来源是不是合法,自筹资金是不是落实到位; (三)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 (四)财务管理制度是不是健全;
(五)项目完成后是不是及时组织验收,并落实管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