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4040
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13.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4.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15.因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三、行政追究的种类。
(1)警告(2) 严重警告 (3)记过(4) 记大过 (5) 降级(6) 撤职调离岗位 (7) 开除留用 (8)除名(9)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1、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进行追究。 2、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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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追究。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 各有关部门、施工队(班组)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项目部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原则的行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员工生命、项目部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城建七公司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项目部本着“谁施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产品、活动或过程的负责人对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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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项目部对安全管理实施责任追究。
(一)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二)公司是项目部生产安全管理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是其职责中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将公开表扬或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一)发现并上报重要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造成安全损害后果的。
(二)在危急情况下,实施救援行动,减轻、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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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完善、改进、发展、研究项目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中取得突出成绩或效果显著的。 (四)一贯遵守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或长期配合安全管理工作,事迹突出的。
(五)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及时检举的。 第五条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隐患但未造成有害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第一次发现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其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和劝勉谈话;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
1. 对项目部已正式发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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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内容或因其他原因而未执行的。 2.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教育、培训和等活动时,迟到、早退的。
3.安全会议、安全文件或通知内容未按时下达或因内容不全面、不准确,造成工作停滞延后、误传误用以及导致重复、浪费的。
4.不能按期按要求传达安全信息,迟报、项目部安全决定的。
5.未按照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就上岗、重新上岗、转岗,从事存在风险的作业的。
6.部门负责人未按照培训计划组织或未授权他人负责组织安全培训教育活动的。
7.部门确定安全职责或职责不清,造成安全工作推行中出现相互推诿情况的,直接追究部门安全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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