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管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范围内,按照《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和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15)第40号)规定,识别出的所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3 职责
3.1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相关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3.2 安全部负责建立、维护并解释此程序。
3.3 安全部人员负责提供支持,检查此程序的执行情况。
3.4 安全部负责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建立档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及日常监管工作。
3.5 财务部负责重大危险源在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必要的设备、设施资金方面的投入。 4 程序
4.1重大危险源定义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以及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公司财产损失的其他特种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相关术语:
临界量:是指国家规定的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且边缘距离小于500 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危险物质: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其他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和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物品等。 4.2辨识、分级与评估 4.2.1 辨识
1)依据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或在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由中介机构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2)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单元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危险物质的数量根据处理物质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单一品种,则该物质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物质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多品种时,则按式(1)计算,若满足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q2/Q2+……+ qn/Qn≥1
(1)式中: q1,q2 ……qn ——每种危险物质实际存在量,t。
Q1,Q2 ……Qn——与各危险物质相对应的生产场所或贮存区的临界量,t。
4.2.2 重大危险源的分级
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值R之和作为分级标准。
1)R值的计算方法
??其中: R????1q1??2q2??????nqn?
?QQ2Qn?1??q1,q2,…qn —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吨) Q1,Q2,…Qn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吨) β1,β2,…β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 α— 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元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
2)校正系数 β 的取值
根据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不同,设定校正系数(β)值,见表1.
表1 校正系数β选取表
危险化学品 类别 β 剧毒气体 见表2 爆炸品 2 易燃气体 1.5 其他类 危险化学品 1 注:危险化学品类别依据《危险或物品名表》中分类标准确定。
表2 常见毒性气体校正系数β值取值表
毒性气体 名称 β 毒性气体 名称 β 一氧化碳 二氧化硫 2 硫化氢 5 2 氟化氢 5 氨 2 二氧化氮 10 环氧乙烷 2 氰化氢 10 氯化氢 3 碳酰氯 20 溴甲烷 3 磷化氢 20 氯 4 异氰酸 甲酯 20 3)校正系数 α 的取值
根据重大危险源单元边界向外扩展500m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设定厂外暴露人员校正系数(α)
值,见表3。
表3校正系数α选取表
单元外可能接触人员数量 100人以上 50人~99人 30人~49人 1人~29人 0人 4)分级标准
根据计算出来的R值,按表4确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级别。
表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和R值的对应关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下四级:
1)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2)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3)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4)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4.2.3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1)安全部应委托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辨识、分级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 3)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R值 R≥100 100>R≥50 50>R≥10 R<10 α 2.0 1.5 1.2 1.0 0.5 同时,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
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5 建档、备案与核销 5.1建档
安全部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5.2备案、核销
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装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当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发生改变时,装置应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对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应及时向当时申请备案的安监部门提出核销申请。 6 监控与管理
6.1 安全部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6.2安全部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1)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2)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
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3)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4)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6.3 安全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6.4 安全部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6.5 安全部应对负责区域的具有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部门经理及上一级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
6.6 安全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6.7 安全部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6.8 安全部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6.9 安全部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6.10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6.11安全部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