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名称: 负责人:
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目录
1、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经营者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情况 4、食品安全责任书和食品安全承诺书;
5、食品安全自律制度
6、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市情况记录 7、市场巡查记录
8、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记录
9、食品经营者信用等级评价记录
10、需要存档的其他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姓名: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责任书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包括: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下同)安全管理,进一步增强经营者拒售问题食品意识,共同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确保食品的流通环节安全,工商部门特与辖区流通环节食品的经营企业、商户签订以下责任目标:
一、经营者应当亮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照(营业执照)经营,从业人员应当持证(健康证)上岗。
二、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未经工商局备案的食品及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查验供货者提供的食品生产企业的《工业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供货商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按食品的品种和批次,查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是进口食品的,还要查验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留供货商提供的相关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保留载有上述进货查验信息的供货商的食品的销售票据或凭证。对声称经过工商局备案的食品,应当向供货者索要《食品备案副卡》和与食品相对应的“一票通”票据。对进货索取的证、票或凭证,要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的种类整理建档备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三、不购进上述证照和证明文件不真实、不齐全、不规范的供货商销售的食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开展食品质量抽检工作。
四、食品经营企业、商户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批发记录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台账,及时、准确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进货查验信息的供货商提供的销售票据(“一票通”票据)。食品实物(批次)与进货票据对应、做到账物相符,食品进货渠道清楚。食品批发企业、批发商(店)建立销售台账,及时、准确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台账、销售台账保存时间在二年以上。
五、不经营过期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在经营场所、仓库或其他场所保存、隐匿、销售问题乳粉和其他问题食品。定期清理库存的食品,建立过期、变质、不合格食品的退市记录和临期食品的退市处理记录。设立临期食品专柜、临期食品提示牌,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
六、严格自查、自清、自报,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和问题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退市,逐一登记造册,严格管理和落实管理责任人,绝不销售和流失,并立即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告。
七、按规定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理消费投诉。
八、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如有销售问题食品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九、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食品经营者保存一份,辖区工商所保存一份。 工商所(盖章):经营企业(商户): 责任人:责任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承诺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亮证经营。 三、不断完善场所、设施、人员、制度等经营条件,保持符合食品流通许可的要求。
四、配备专(兼)职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从事经营活动。 五、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查验记录或载有相关信息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六、决不经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十一类食品。坚决杜绝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七、保证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不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八、建立并执行定期查验及退市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九、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认真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投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日期: 年月日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市情况记录
食品 名称 退市 时间 生产 日期 保质期 规数量 供货格 商 退市 原因 处理 情况 经办人 市场巡查(检查)记录
5、粘贴处 4、粘贴处 3、粘贴处 2、粘贴处 1、粘贴处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2、凡涉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辖区监管员一定要在《市场巡查记录》中,把专项整治工作以文字的形式体现出来,按照专项整治文件的要求,把开展专项整治市场巡查的内容记录得清清楚楚。 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记录
申诉登记编号: 申诉日期: 申 诉 方 被 诉 方 申 诉 内 容 领导 批示 处 理 名称: 地址: 名称: 地址: 登记人: 申诉时间: 电话: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