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
的通知
鄂建设规[2014]2号
各市、州、直辖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实施质量兴市(州)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鄂政发 [2008] 3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 [2013] 52号)精神,不断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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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鄂政发 [2008] 3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 [2013] 52号)精神,不断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创优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优质工程创建与奖励监督管理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招标项目进场交易过程中,对优质工程实施奖励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程质量创优奖励的推进和协调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优质工程的创建和监督管理工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招标项目进场交易过程中,对优质工程实施奖励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质量兴市(州)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创优奖励的推进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实施“优质优先”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质量优质工程奖的承建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在资格预审中采用有限数量制、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时,给予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单位获奖情况在评标结果公示时一并公示,接受监督。(一)对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以下简称“鲁班奖”)的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参与同类别工程(即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分别相对应的工程,下同)投标时给予加分。资格预审阶段,承建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总分的0.9%加分,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按总分的1.8%加分;监理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总分的1.2%加分 。投标阶段,承建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商务、技术(不含报价分)计分权重的2.4%加分,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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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按商务、技术(不含报价分)计分权重的4.2%加分;监理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监理大纲计分权重的1.8%加分。
(二)对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国优奖”)的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参与同类别的工程投标时给予加分。资格预审阶段,承建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总分的0.6%加分,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按总分的1.2%加分;监理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总分的0.8%加分 。投标阶段,承建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商务、技术(不含报价分)计分权重的1.6%加分,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按商务、技术(不含报价分)计分权重的2.8%加分;监理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监理大纲计分权重的1.2%加分。
(三)对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的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参与同类别的工程投标时给予加分。资格预审阶段,承建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总分的0.4%加分,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按总分的0.8% 加分;监理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总分的0.5%加分。投标阶段,承建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商务、技术(不含报价分)计分权重的1%加分,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按商务、技术(不含报价分)计分权重的2%加分;监理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监理大纲计分权重的0.8%加分。
第五条 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承建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投标加分自表彰通报之日起3年内有效。
第六条 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承建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在投标时应在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文件、颁奖机构颁发的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 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级别高的奖项奖励加分且不重复计分。资格预审阶段,对承建单位和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加分累计不超过总分的3%;监理单位奖励加分累计不超过总分的1.5%。投标阶段,对承建单位和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加分累计不超过商务、技术(不含报价分)计分权重的7%;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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