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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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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的意见

【法规类别】毕业分配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4]10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9 【实施日期】2014.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4〕10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2014〕22号) 等文件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加快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各类生活性服务业,着力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充分挖掘基层公共管理服务、社会组织等领域的就业潜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 1 / 3

社会服务岗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业要在现有招聘需求的基础上,合理

扩大招收规模,力争招收高校毕业生人数高于往年。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可按现行标准上浮20%。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3.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落实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2 / 3

要协助办理落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

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单位或欠发达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免予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4.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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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法规类别】毕业分配【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4]10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9.09【实施日期】2014.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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