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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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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质监函﹝2011﹞588号

关于明确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行政许可审查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严格实验室资质认定许可工作,强化实验室的监管,规范实验室的检测行为,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现就实验室资质认定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的对象问题

1. 实验室首次申请资质认定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划或批准文件,并向省局提交可行性报告,经审批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

2.质监系统内产品扩项实验室应向省局提交可行性报告。可行报告按照职责范围由相关处室进行初审,经审批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申请产品扩项资质认定。

3.参数扩项实验室可直接提交资质认定扩项申请。

4.实验室必须在取得资质认定证书满2年零4个月后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复评审申请;逾期未申请的,按首次申请实验室对待,并提交上次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复印件和逾期的原因;超过有效期的,取消资质认定证书,并在省质监局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且在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二、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法律地位和受理对象问题 5.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的非事业法人实验室必须是独立法人,实验室申请地址必须与实验室工商注册地一致,不得存在与检测有关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咨询等内容的活动。其业务范围以首次申请主要类别为准,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范围不得超出法人证明上所表明的业务范围,不能随意增加跨行业、领域的检测业务。

6.企业投资注册检测业务与其出资方或控股股东从事的设计、研制、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修或者咨询有关联的检测公司不得申请资质认定;出资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

7.流动/便携/移动检测设施(检测车)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申请资质认定。

8.不受理生产企业内部实验室、学协会等社团组织设立的实验室的资质认定申请。

9.不再受理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列入国家核准检测项目的计量认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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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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