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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基层加快“腾笼换鸟”扶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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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基层加快“腾笼换

鸟”扶持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府办[2012]123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03 【实施日期】2012.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基层加快“腾笼换鸟”扶持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2〕1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基层加快“腾笼换鸟”扶持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东莞市基层加快“腾笼换鸟”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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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推动基层加快“腾笼换鸟”步伐,优化土地资源整合,助推全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完善“腾笼换鸟”的布局规划。全市一盘棋统筹考虑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选址,按照差异化发展原则,进一步明确各园区和各镇街的产业发展定位。通过新进项目的选址布局、现有项目的整合进园等,结合“三旧”改造,促进形成以松山湖为龙头的园区经济带、以虎门港为核心的物流经济带、以主城区为重点的商贸经济带、以各镇连片工业集聚区为载体的特色产业带,加快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临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聚区,并进一步加快东莞生态园、长安新区等产业园区建设,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打造发展定位更准、招商环境更优的新产业承载体。

第二条 鼓励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组织积极推进产业转移工作。

(一)属于转出年度《东莞市拟转出产业目录》的企业,由我市整体转移到莞韶、莞惠转移园的,按照该企业转出前三个纳税年度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款的市镇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该企业原落户的村(社区)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属于转出年度《东莞市拟转出产业目录》的企业,由我市转移到莞韶、莞惠转移园而总部仍保留在我市的,按照该企业在莞韶、莞惠转移园的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如属搬迁仪器设备的,按照购置原值扣减已计提折旧额后的余值计算,下同)的2%,给予该企业原落户的村(社区)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 / 3

(三)纳入环保部门监控名单的电镀、漂染、洗水、印花、造纸、制革、家具、化工

制造、铅蓄电池、废塑料加工、石化炼焦等类型企业,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中限制类项目的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转移到市外或关停的,按照该企业转移(关停)前三个纳税年度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款的市镇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该企业原落户的村(社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三条 鼓励企业(项目)积极参与产业转移工作。企业整体转移到莞韶、莞惠转移园,以及部分转移及产能扩张转移生产线项目到莞韶、莞惠转移园,总部仍留在我市的企业,整体完成或部分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在莞韶、莞惠转移园内投资的企业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镇(街道)、村(社区)在“三旧”改造中实施“工改工”并承接产业项目,对镇(街道)、村(社区)拥有的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提高容积率的,可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市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工业、仓储用地的容积率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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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基层加快“腾笼换鸟”扶持办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基层加快“腾笼换鸟”扶持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府办[2012]123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8.03【实施日期】2012.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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