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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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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眉府办发[2014]40号 【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8 【实施日期】2014.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4]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

眉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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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4〕2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发改社会〔2013〕302号)精神,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大病保险要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的专业优势,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其目的是要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逐步解决。

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坚持 “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不断完善工作措施,逐步提高报销比例,确保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 二、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全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每人每年10-30元,具体筹资标准通过招标确定。今后可综合考虑我市医疗费用合理增长、医保政策调整和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水平等因素,对筹资标准按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二)资金来源。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列支,城乡居民参保(合)人个人不缴费。

(三)统筹层次。大病保险以市为统筹单位,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 三、保障内容 2 / 3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

农合的参保(合)人员(含当年随父或随母享受参保参合政策的新生儿)。 (二)保障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应按政策规定首先向参保(合)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三)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和医保主管部门按病种共同核定了价格标准的医疗费用;经省卫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核确定的部分常见多发性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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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眉府办发[2014]40号【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28【实施日期】2014.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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