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
检验检疫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口动物产品畜医卫生检疫 【发文字号】国质检食函[2002]761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2.10.30 【实施日期】2002.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的通知 (2002年10月30日 国质检食函[2002]76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经协商,总局与香港特区政府食物环境卫生署就《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达成一致,现印发给你们(见附件一)。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检验检疫要求自香港特区政府正式同意从内地输入冰鲜鸡之日起生效。但对冰鲜鸡以外的冰鲜禽的实施有两个月的宽限期,两个月后严格按该规定执行。
二、在冰鲜鸡的翅下须用红色、可食用不退色印油加盖直径为1.4厘米(外径)的印章(印模样式见附件二)(各局自制),以区别于香港产的鲜宰鸡。在冰鲜禽的外包装 1 / 2
上加施总局统一印制的CIQ防伪标识(1厘米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一、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供港冰鲜鸡印章印模 一、饲养场
1.所有供应生产输港冰鲜禽肉加工厂的活禽,必须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AQSIQ)/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注册的饲养场。
2.饲养场须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备案的兽医,负责禽只的防疫和疾病控制的管理。
3.饲养场要在活禽出场前至少半年无高致病性禽流感。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肉禽饲养用药管理办法》对肉禽饲养过程中的用药情况实施监管,根据《年度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残留检测。
5.每批活禽须来自于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的饲养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饲养场进行禽流感和新城疫监测。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活禽,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官方兽医签发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并在签发后的3天内运抵屠宰场。 二、加工厂
1.屠宰及加工工序,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CNCA)注册允许输出到香港的屠宰加工厂中进行。有关加工厂应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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