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法律序法规号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摆放商亭;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禁止下列行为: (二)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适用条件或事实 要件确定标准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 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清理的,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不罚款 局领导批准 处200元罚款 支队负责人 批准 1 (三)经营场所外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置摊点、堆放物品; 占地面积每平方米 (四)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拒不执行的 动。 处50元罚款 2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200元罚款 第十七条:拆迁、新建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及时整理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平正,拒不改正的 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第十九条第一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经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拆第十九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除,逾期不拆除的 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式样、材料、版面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 处1万元罚款 局领导批准
处1万元罚款 3 处1000元罚款 支队负责人 批准 1
法律序法规号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 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4 《本溪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规定》第二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公用设施、墙体、橱窗、施工围挡、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广告和其他宣传品。 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清洗 处每处50元罚款 5 6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擅自派发、悬挂宣传物品。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单位检查、维护、维修、更换、拆除,保持整洁、美观、安全。图案、文字模糊、陈旧、污损、变形或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广告设置单位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必须进行修补或拆除。 第十一条: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应当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并及时恢复道路容貌。 违反本派发的 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悬挂的 改正的 处50元罚款 处200元罚款 支队负责人 批准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 不罚款 违反本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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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序法规号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第(六)项:违反市容管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露天烧烤食品,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对经营者处以50元罚款。 适用条件或事实 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7 《本溪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50元罚款 支队负责人 批准 第二十五条 :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烟蒂、纸屑、包装品、拒不改正的 传单、饮料瓶(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处10元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乱倒垃圾、污水、处20元罚款 粪便的 乱扔动物尸体的 处5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污违反本规定,影响市容和环物。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境卫生的 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处10000元罚款 局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运载泥土、砂石、水泥、煤炭、垃圾等易飞物和液体流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造成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责令行为人即时清除,行为人拒不清除或没有能力自行清除的,按污染路面每延长米 处10元罚款 支队负责人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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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0 法律序法规号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第(十)项: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机动车带泥上路,造成路面污染,责令改正或清除,并可视情节轻重,对每车次处以500元罚款。 适用条件或事实 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11 《本溪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责令改正或清除,拒不改正或清除的,对每车次 处5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庆典、文化、体育、展销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违反本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规定的,责令改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正,拒不改正的 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的 处1000元罚款 活动结束后没有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及产生的 处3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禁止饲养鸡、擅自饲养的,责令限期处鸭、鹅、兔、羊、猪、牛、驴、理,逾期拒不处理的 骡、马等家禽家畜。 第三十八条: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等非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排放。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餐厨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在环境卫生设施内外堆放物品或者依
12 13 14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没收 未在指定地点排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吨 处500元罚款 15 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4
处2000元罚款 16 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的,处以应建的环卫3倍罚款 局领导批准 法律序法规号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适用条件或事实 要件确定标准 措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设施工程造价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在环境卫生设施内外堆放物品的,处以应建的环卫设施工程造价 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以应建的环卫设施工程造价 1倍罚款 2倍罚款 第八条:城市除运雪实行责任制。 对拒不履行除运雪任务的,府,区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场雪每平方米 应签订除运雪责任书,明确除运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雪责任区段、除运雪要求和标准。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除运雪责任区段、除运雪要求和标准书面告知除运雪责任单位。 处10元罚款 并对单位负责人 处500元罚款 17 《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
第十二条 除运雪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除运雪工作: (一)实行机械化除雪作业区域应在雪停后12小时内除净; (二)主次干路及人行步道、公共广场、公园、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停车场、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结合部应在雪停后24小时内除净; (三)居民小区甬路应在雪停后12小时内除净; (四)其它区域应在雪停后48小时内除净; (五)应当外运的积雪在雪停后72小时内运到指定排放地点。 并对单位负责人 处300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除运雪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承担雪段面积,每场雪每平方米 处5元罚款 支队负责人 批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