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7.2 节能节水管理
各单位节能节水管理应符合DL/T 1052规定要求。
a)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GB17167及GB/T21369规定要求;水计量器具配备率应
符合GB24789规定要求。
b) 能耗及水耗应至少符合GB21258、GB/T 28557及GB/T 18916.1规定要求。
1) 供电煤耗
供电煤耗基础变化指标k1=供电煤耗监管值/供电煤耗基础值 供电煤耗趋势变化指标k2=当期供电煤耗/上一报告期供电煤耗 ——当k1≤1和k2≤1时,满足监管要求。
——当k1>1或k2>1时,均视为供电煤耗变化值超限。 其中:
? 供电煤耗基础值——按项目设计值、投产性能验收试验报告值或节能改造后考
核实验值选取。
当机组运行期间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时,供电煤耗基础值=机组运行外部条件未发生变化时基础值×基础值修正系数。
表2 外部条件变化基础值修正系数
脱硫方式 修正系数 1.015 湿法脱硫 厂内制备脱硫剂 厂内无制备脱硫剂 干法脱硫 厂内制备脱硫剂 厂内无制备脱硫剂 无脱硫 1.0 1.01 1.005 1.003 进行脱硝改造,修正系数为1.005。 ?
供电煤耗监管值——机组实际供电煤耗×供电煤耗修正系数
表3 供电煤耗修正系数
机组负荷率对供电煤耗影响修正系数 报告期机组负荷率 ≥85% <85% 报告期机组启停调峰系数 ≤18次 >18次 燃煤成分 挥发分 灰分 2) 单位发电量取水量
>19% ≤19% ≤30% >30% 燃煤成分修正系数 修正系数 1.0 1/[1+0.002×(19-100Var)] 1.0 1/[1+0.001×(100Aar-30)] 机组启停调峰修正系数 修正系数 1.0 1/[1+0.0003×(N-8)] 修正系数 1.0 每降低5%,修正系数为前值基础上乘以0.99 表4 单位发电量取水量定额指标
单位:千克/千瓦时
机组冷却形式 循环冷却 直流冷却 空气冷却 500MW的机组。 注2:热电联产发电企业取水量增加对外供汽、供热不能回收而增加的取水量(含自用水量)。 注3:配备湿法脱硫系统且采用直流冷却或空气冷却的发电企业,当脱硫系统采用新水为工艺水时,可按实际用水量增加脱硫系统所需的水量。 注4:当采用再生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及水质较差的常规水资源时,取水量可根据实际水质情况适当增加。 单机容量 <300MW 3.2 0.79 0.95 单机容量 300MW级 2.75 0.54 0.63 单机容量 600MW级及以上 2.40 0.46 0.53 注1:单机容量300MW级包括300MW≤单机容量<500MW的机组,单机容量600MW级及以上包括单机容量≥c) 应根据机组优化运行试验得出的最佳控制方式和参数对主辅设备进行调节,使机组
各项运行参数达到额定值或不同负荷对应的最佳值,最大限度地降低各项可控损失,使机组的供电煤耗率在各负荷下相对较低。
d) 应按要求开展性能试验:新机(汽轮机、锅炉)投产验收性能考核试验、汽轮机
A/B级检修前/后性能试验、锅炉A/B级检修前/后效率试验、汽轮机本体改造后的汽轮机定滑压优化运行试验、冷端优化试验、锅炉设备重大改造后或煤种较大改变后的燃烧调整及制粉系统优化试验、配煤掺烧试验、风机改造前后的风机热态性能试验,并确保检修或改造后主要经济指标优于检修或改造前。 e) 新投产或大修后机组应开展能耗诊断工作。 f) 应每月就重要参数对供电煤耗率、厂用电率等主要综合经济技术指标的影响进行定
量的经济性分析比较,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g) 应积极开展值际小指标竞赛活动。
h) 应按照GB/T 12452规定要求,每3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 i) 纳入国家发改委“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节能量考核范围内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及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的要求有序推进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及认证工作。 3.4.7.3 大气污染防治
a) 烟气脱硫
1) 常规燃煤锅炉应配置高效烟气脱硫设施(石灰石-石膏湿法、氨法、海水法及
烟气循环流化床半干法等),并按规定取消脱硫烟气旁路,脱硫设施投运率应达到100%。
2) 循环流化床锅炉应至少配置炉内喷钙脱硫设施(必要时可配置炉外脱硫设施),
装机容量大于100MW的机组应一炉配一座石灰石粉仓,石灰石给料系统应根据出口二氧化硫浓度实现自动调节,每座石灰石粉仓输送系统应设置两套给料系统,一运一备,脱硫设施投运率应达到100%。
3) 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应达到设计值,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应符合GB 13223、地
方标准及环评批复规定的要求。
表5 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
锅炉类型 污染物项目 限值(mg/m) 100 200 3适用条件 新建锅炉:非高硫煤地区 1.新建锅炉: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 2.现有锅炉:非高硫煤地区 现有锅炉: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 燃煤锅炉 二氧化硫 400 注1:此表为2014年7月1日起所有燃煤锅炉执行标准(除特别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为50)。 注2:二氧化硫特别排放限值按国家及地方要求时间执行。 注3:实测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应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燃煤锅炉: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实测排放浓度×15/(21-实测氧含量) 4)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应满足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及其他总量考核要求。
5) 应符合火电厂脱硫环保核查的其他规定要求。 6) 应无石膏雨现象。 b) 烟气脱硝
1) 常规燃煤锅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同时应配置脱硝设施(SCR、SNCR或
SNCR+SCR);当烟气温度满足脱硝设施正常运行条件时(除低负荷工况下),脱硝设施投运率应达到100%。
2) 循环流化床锅炉必要时可配置SNCR脱硝设施。
3) 脱硝设施的脱硝效率应达到设计值,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符合GB 13223、地
方标准及环评批复规定的要求。
表6 火力发电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锅炉类型 污染物项目 限值(mg/m) 100 燃煤锅炉 氮氧化物 (以NO2 计) 3适用条件 W 型火焰炉膛锅炉,2012年以前建成投产或环评文件通过审批的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及2003年12 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评文件通过审批的锅炉。 200 注1:此表为2014年7月1日起所有燃煤锅炉执行标准(除特别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为100)。 注2: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按国家及地方要求时间执行。 注3:实测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实测排放浓度×15/(21-实测氧含量) 4)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满足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及其他总量考核要求。 5) 应符合火电厂脱硝环保核查的规定要求。 c) 烟气除尘
1) 常规燃煤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均应配置高效除尘器,除尘器投运率达到
100%。
2) 除尘器的除尘效率应达到设计值,烟尘排放浓度应符合GB 13223、地方标准
及环评批复规定的要求。
表7 火力发电锅炉烟尘排放浓度限值
锅炉类型 燃煤锅炉 污染物项目 烟尘 限值(mg/m) 30 3适用条件 注1:此表为2014年7月1日起所有燃煤锅炉执行标准(含特别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为20)。 注2:实测的烟尘排放浓度应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实测排放浓度×15/(21-实测氧含量) 3) 烟尘排放总量应满足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及其他总量考核要求。 d) 无组织粉尘
1) 储煤场、储灰(渣)场、石灰石料场应采取相应防止扬尘的措施,并满足环评
批复的要求;储煤场四周应设置防尘网。
2) 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应符合GB 16297及地方排放标准要求:颗粒物浓度(周
3
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Nm。 3.4.7.4 废水污染防治
主要包括化学废水(指各种酸碱废水,包括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排水、锅炉化学清洗系统排水、实验室、取样系统排水、空气预热器冲洗排水、锅炉冲洗水等)、含煤废水、含油废水、脱硫废水、生活污水、循环废水等。
a) 各类废水处理设施的配置应符合GB 50660、DL/T 5046及环评批复的规定要求。
1) 化学废水应设独立的处理设施,处理后复用或排放。 2) 含煤废水应设独立的收集系统,单独处理,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水或煤
场喷洒等。
3) 含油废水应进行油、水分离处理,处理后优先考虑复用。
4) 脱硫废水应设独立的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干灰调湿、灰场喷洒、冲渣水及
冲灰水等;如无回用条件,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5) 生活污水应设独立的处理设施,处理后优先考虑回用到绿化、冲洗用水。 b) 各类废水处理设施应与生产、生活过程同时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关闭,确
保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率达到100%。
c) 各类废水全部经过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才可排放(或经过政府许可排入市政管网),
无直排、偷排、漏排等违法排污现象;排污管网应无跑冒滴漏现象。 d) 各类废水与清净下水、雨水实现分流。
e) 各类废水排放口的数量和位置、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与排污申报登记、环评批复
文件保持一致。
1) 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等受纳水体设置排污口。 2) 在江河、湖泊等受纳水体设置排污口应得到水利或环保部门许可。
3) 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同一地点的,原则上废水和清净下水排污口各设置1个;
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每个地点原则上只允许设1个排放口;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审环保部门同意。
f) 各类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工艺满足废水处理要求,排放浓度应满足:
1) 各类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GB 8978规定要求。
2) 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应满足DL/T 997的要求。
表8 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污染物 pH值 总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氨氮 石油类 动植物油 氟化物 挥发酚 硫化物 硫酸盐 一级标准 6~9 70 100 20 15 5 10 10 0.5 1.0 2000 二级标准 6~9 150 150 30 25 10 15 10 0.5 1.0 若环评批复或地方政府要求严于此标准,从严执行。 备注 单位:mg/L,PH值除外 g) 各类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符合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及其他总量考核要求。 h) 强化各类废水的综合利用,全厂废水回用率应达到85%。 3.4.7.5 危固废污染防治
a) 灰渣及脱硫石膏堆置和利用应符合环评批复及GB 18599规定要求:
1) 储灰(渣)场应及时平整和碾压;停运灰场尽可能进行灰渣利用、覆土、绿化、
复耕或表面固化处理。
2) 储灰(渣)场应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堆置场周边应设置排洪沟、导流
渠等,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应做到不垮坝,不跑灰。 3) 储灰(渣)场应采取防渗透的技术措施。
b) 危险废物处置应符合环评批复及GB 18597规定要求,必须委托有处置危险废物资
质的单位处置,并执行转移五联单制度(失效催化剂应由专业环保公司进行再生或无害化处理)。 3.4.7.6 噪声污染防治
各单位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GB 12348规定要求,厂界噪声达标率应达到100%。
表9 厂界噪声标准限值
时段 声环境功能区类型 昼间 50 55 60 65 70 夜间 40 45 50 55 60 0 1 2 3 4 3.4.7.7 监测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自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