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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风险预控管理体系-2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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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环境风险隐患级别可分为(其他常用的环境风险隐患评价方法见附录):

1) 可能引发或造成以下环境安全事件的,为特别重大环境风险隐患。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水域严重污染,或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跨国界环境事件。

2) 可能引发或造成以下环境安全事件的,为重大环境风险隐患: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跨省(区、市)界环境事件。

——未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环保考核任务。

——发生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节能环保责任事件。

——其他可能产生的环境危害程度大,且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或者因特殊原因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3) 可能引发或造成以下环境安全事件的,为较大环境风险隐患: ——因环境污染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跨地市界环境事件。

——发生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节能环保责任事件。

4) 可能引发或造成以下环境安全事件的,为一般环境风险隐患。 ——因环境污染导致10人以下中毒的。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一般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事件。

——其他可能产生的环境危害程度较小,或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排除的。

3.4.1.4 风险隐患控制

a) 各单位应根据风险隐患辨识和评估的结果,按照“五定(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

施、定整改标准、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资金)”原则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

b) 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承受的范围,确保完成

整改任务。

c) 对于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分析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并及时报上级单位,必要

时制定临时措施。 3.4.2 组织保障 3.4.2.1 组织机构

a)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环保领导小组,且满足:

1) 由各单位厂长担任组长,其他成员由不同层级(班组及以上)代表组成。 2) 明确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3) 单位规模、组织机构和不同层级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 4) 将节能环保工作纳入月度生产经营例会重要议程。

b) 明确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责任部门、业务归口部门)及职责,并归口负责对外协调

工作;明确其他相关部门的节能环保职责。

c) 在履行节能环保职责过程中,不同层级间及存在协作关系的部门、单位、岗位之间

应定期沟通节能环保职责履行情况,确保相互之间节能环保责任的有效传递和衔接,并形成有效的配合和协作关系。 3.4.2.2 人员配置

a) 各单位应配备节能环保专职管理人员,节能、环保各不少于1名,职责明确。 b) 依据《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9号)要求,

建立环境督察员制度,且满足: 1) 书面任命本单位环境督察员,任命要明确其职责和任务,并区分与环保管理人

员的分工。

2) 环境督察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定期(至少每月)向本单位节能环保领导小组及

上级环境督察员提交监察报告并留档。

3) 各单位应对环境督察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闭环管理。 3.4.3 制度保障 3.4.3.1 制度标准配备

各单位应至少获取和保留本体系中“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制度标准以及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部及其他上级单位印发的适用本单位的有关节能环保的制度标准(书面或电子媒体),建立和及时更新“适用制度标准清单”。 3.4.3.2 制度标准编制

各单位应根据上级单位的制度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环保相关的制度标准体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制度标准名称不限,部分制度标准可合并):

——节约能源(用水)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绿化)管理制度

——节能环保目标责任制及考评管理制度 ——节能环保奖惩管理制度 ——节能环保专项管理制度

——节能环保统计报表及台账管理制度 ——节能环保对标管理制度

——节能环保计量器具配备及监测管理制度 ——主要耗能设备定额管理制度

——主要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及污染物处置排放管理制度(应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锅炉脱硫脱硝除尘、固体废物、废旧油品及噪声等) 3.4.3.3 制度标准管理

a) 编制的制度标准应经过各单位相关机构或相关领导批准后予以发布实施。 b) 本单位发布实施的制度标准,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或宣贯。

c) 发生以下情况时,应根据需要及时对编制的有关制度标准进行更新:

1) 当国家、行业或上级单位的节能环保制度标准新颁布、修订或废止时。 2) 当本单位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 当节能环保设施新建、扩建或改建时。 4) 当节能环保工艺发生变更时。

5) 当节能环保风险管控过程中发现涉及到制度标准层面问题时。 6) 当出现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时。

d) 应及时将有关制度标准的更新信息传达给员工和其他相关方。 3.4.4 专项管理 3.4.4.1 计划管理

a) 各单位应编制节能环保专项计划,并按集团公司要求报送。 b) 以下情况所需改造项目,必须纳入节能环保专项计划:

1) 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下达的节能环保重点工程。 2) 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集团公司通报的节能环保风险隐患。 3.4.4.2 过程管理

a) 按上级单位项目管理规定,履行并完备立项手续。 b) 加强对专项实施的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进度可控。 c) 若调整纳入考核范畴的节能环保改造工程计划,应及时与上级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

沟通,履行必要的调整手续。 3.4.4.3 竣工管理

a) 专项竣工后,应对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估。 b) 专项实施效果应达到立项预期。 3.4.4.4 资金管理

a) 建立并保持节能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并为专项实施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b) 积极申请国家及地方的节能环保补助或奖励资金,确保项目的施工进度、建设范围

等符合申请承诺,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c) 已获得国家及地方的节能环保补助或奖励资金,不能重复申报。 3.4.5 统计对标 3.4.5.1 统计报告

d) 应设置明确的节能环保统计负责人。

e) 应按相关方要求按时报送节能环保统计报表(集团公司要求为每月5日前),确保

报送数据的准确性,真实反映本单位能耗和排污等情况。在统计口径、统计方法及其他统计要求一致的情况下,报送给集团公司与其他相关方的统计数据应保持一致。

f) 应至少确保单位产品能耗报表及污染物排放报表在报送前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确认

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并留存。 3.4.5.2 对标管理

各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安排统一开展节能环保对标工作,对标管理程序见图4。

数据采集计算指标对比内部/外部/标准对标计划排序评价节能环保对标管理工作方案标杆单位学习交流结果发布差异性分析持续改进制定措施组织实施

图4 节能环保对标管理程序

a) 应按集团公司要求每半年完成对标数据的采集、填报及实践案例的编报工作(对标

指标表见表1)。

b) 应确保对标数据的准确性,实践案例真实。

c) 应根据对标结果,对指标落后原因深入分析,制定提升计划并组织实施。

表1 火力发电生产单位对标技术指标表

生产单位 对标指标 供电煤耗 火力发电厂 发电综合水耗 SO2排放绩效 SO2达标排放率 gce/kWh kg/kWh g/kWh % 单位 生产单位 对标指标 NOx排放绩效 NOx达标排放率 烟尘排放绩效 烟尘达标排放率 g/kWh % g/kWh % 单位 3.4.6 宣传培训 3.4.6.1 宣传

各单位应结合节能环保宣传主题,积极开展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及节能宣传周等宣传活动,至少开展如下两类:

a) 通过网络、电子屏幕、报刊、宣传栏等绿色低碳方式宣传有关节能环保的方针政策、

节能环保理念和知识等。

b) 开展我为节能环保做贡献专题活动(如节能环保意见征集等)。 3.4.6.2 培训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环保培训机制,保证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以提高员工的节能环保工作水平。

a) 应依据岗位及工作需要,制定适宜的年度节能环保培训计划。

b) 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6学时,并做好培训记录。 3.4.7 运营管理 3.4.7.1 总体要求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履行节能环保法律职责: a) 环境许可制度

1) 已报批并取得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等审批文件,试生产项目已

取得试生产批复文件。

2) 生产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的措施发生重大

变动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 应在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

生产;对确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提出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后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4) 按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主动申报登记与排污有关的各种

事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b) 排污收费制度

应按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数额要求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c) 限期治理制度

应按限期治理与区域限批制度主动履行节能环保责任,包括限制生产、限制排放、停产整治和责令关闭。 d) 强制淘汰制度

不使用并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及产品。 e) 环境标准制度

应严格执行有关节能环保的监测、排放、控制及其他基础性标准。

节能环保风险预控管理体系-2电力

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环境风险隐患级别可分为(其他常用的环境风险隐患评价方法见附录):1)可能引发或造成以下环境安全事件的,为特别重大环境风险隐患。——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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