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强化
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冀环土[2018]17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8.04.08 【实施日期】2018.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宜的通
知
(冀环土〔2018〕17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5 〕47 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 〕1号)等有关要求,我省部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事项下放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为做好审批权限下放承接工作,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权限下放范围 1 / 2
自2018 年7月1日起,列入《河北省“十三五”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的年焚烧(含水泥窑协同处置)1万吨(含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危险废物,以及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的许可证审批事项仍由省环保厅负责,除上述省环保厅保留的许可证审批事项外的,原由省环保厅负责的许可证颁发、变更、注销和期满换证等审批事项,均下放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审批,雄安新区所涉许可证审批事项暂由保定市环保局承接。已持有省环保厅颁发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不得再行下放或委托其他单位,办理本次下放的许可证审批事项。各级环保部门不得越权或降级颁发许可证;对未列入项目库、超过控制规模等与《规划》不符的项目,不得受理环评和颁发许可证(省环保厅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不得改变规划项目的经营方式为其颁发许可证;不得为同一申请单位颁发两个及以上综合经营许可证(综合经营许可证不含: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和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