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红线的距离?
建筑物的台阶、阳台、挑檐、散水等不得占用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37. 什么是建筑高度?
鹤壁市是8度抗震设防地区,建筑高度有何要求? 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以上主体建筑的高度。 鹤壁市区是8度抗震设防地区,砖混结构的建筑高度≤18米。
38. 那些特殊建筑对建筑地上层数有所要求?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 (1)无电梯的住宅不得超过六层 (2)中学教学楼不得超过五层 (3)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 (4)托儿所、幼儿园不得超过三层
39.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工程的控制高度如何控制?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工程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列控制: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的投影总面积; L---建筑基底沿道路总长度; W---道路规划沿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40. 建筑物的消防通道设臵一般有什么要求?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 或总长度大于220.0m 时,应设臵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臵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臵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
41.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是谁?由谁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42.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布局,县域空间管制,镇、乡、村庄空间布局,人口用地规模控制,资源优化配臵,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43. 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是谁?由谁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44. 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是谁?由谁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未设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
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中,省辖市的区所属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45.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是谁?由谁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省辖市的区所属乡、村庄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不隶属于乡、镇的村庄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46. 乡规划、村庄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产业发展、公益事业等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47. 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是谁?由谁审批?
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
48.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是谁?分别由谁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省辖市的区所属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并将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该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49.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是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主体为建设单位。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
50.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 有法人资格;
(二) 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 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 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标准。
51. 各资质等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所从事的城市规划编制任务范围是什么?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合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