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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能力的体系定位与规范适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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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tem Positioning and Provision Application of

Decision-Making Capacity (Part Ⅰ)

作者:孙犀铭[1]

作者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民商法学 出版物刊名:交大法学 页码:143-154页 年卷期:2019年 第1期

主题词:意思能力;行为能力;成年监护;意思要素

摘要:与大陆法上通行做法不同,我国《民法总则》对意思能力采全面抽象考察模式,理论上亦有“全面抽象说”支持。司法实践虽自发对意思能力进行个案考察,但因缺少明确的规范指引,实际在行为能力判断层面形成了“意思能力/实施法律行为能力”的二元化评价标准。“全面抽象说”对意思能力的功能与性质存在片面解读,其正当性亦难经推敲。行为能力仅能对意思能力做部分抽象,且此过程仍须借助对后者的具体考察。二元化评价标准混淆了行为能力判断中的因果关系,将对法体系的安定造成破坏。实证法体系中的意思能力应定位于行为能力、法律行为及成年监护三重维度。意思能力为类型概念,应以意思要素为其评价核心。在行为能力层面,经解释论区分《民法总则》第21条第1款和第22条中不同行为能力状态下意思能力的考察标准;在法律行为层面,经《民通意见》第67条将意思能力确定为法律行为的效力性要件,弱化行为能力对意思自治的绝对约束;在监护法层面,应综合意思要素的独立程度及精神能力的瑕疵状况,构建各行为能力类型项下具体的意思能力类型。

意思能力的体系定位与规范适用(上)

SystemPositioningandProvisionApplicationofDecision-MakingCapacity(PartⅠ)作者:孙犀铭[1]作者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民商法学出版物刊名:交大法学页码:143-154页年卷期:2019年第1期主题词: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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