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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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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承担侵权责任。

(2)多数或者大多数是替代责任的责任形态。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1)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2)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

(3)目的不重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因而责任范围通常有限额(见《侵权责任法》第77条)。 五、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及其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1)含义

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并不是一个归责原则,而是独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在两原则不足以公平调整某些利益关系时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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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性法律规则。所以在性质上,此时的责任性质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2)适用对象

作为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补充性规定,适用于既不适用过错责任,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也就是说其适用的前提是: ——不适用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双方皆无过错

(3)公平分担损失归责所调整的范围非常狭窄

在现实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对一个人的行为造成另外一个人损害,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情形,一律都要适用公平原则,让双方分担损失,结果可能是不公平的。因此,它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侵权法的规则。

结论:是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适用两个前提: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场合;双

方均无过错。两个前提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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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共同侵权责任

1)狭义共同侵权行为②故意与过失混合行为 (主观共同侵权)③共同过失行为 广义共同

侵权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3)原因力竞合的无意思联络的人分别侵权(客观共同侵权)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 (1)主观标准(共同过错说)

共同故意,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实施侵权行为,数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上的联络才构成共同侵权。

共同过失,是指造成损害的行为人都共同地疏于注意义务,造成了同一个损害。如甲、乙共同抬重物登高,甲觉得负重的木棍似乎不足以承重并对乙表示了此种担忧,乙则称没问题,甲亦表认同,二人遂继续登高,不久,木棍断裂,重物滚落砸伤随后之人丙。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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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共同故意还是共同过失,均为主观标准。从民法通则一直到2003年,司法实践在界定共同侵权中采取了主观标准。 (2)客观标准

2003年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发生了一个变化,在坚持共同故意、共同过失都构成共同侵权的基础上,同时认为二人以上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他们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这样,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实践就把共同侵权行为从主观说的立场上扩展到有限的客观说的立场

篇二: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20140712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民法将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

1、一般人犯了十分不靠谱的过失。2、专业人员犯了一般人都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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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的错误 第二章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原则为过错责任,例如医疗机构、教育机构一般均为过错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负举证责任

1、校方对于无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侵害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医疗机构在三个法定情形下;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动物园对于其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

4、“物件损害责任“的全部规定,共计6个条文。物件倒塌采用无过错责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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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读书笔记

错,承担侵权责任。(2)多数或者大多数是替代责任的责任形态。四、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1)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2)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3)目的不重在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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