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2 横梁或纵梁宜为方木,其断面不宜小于150mm×150mm; 3.3.2.3 横撑宜为圆木,其梢径不宜小100mm 。
3.3.3 撑板支撑的横梁、纵梁和横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3.3.1 每根横梁或纵梁不得小于2根横撑; 3.3.3.2 横撑的水平间距宜为1.5~2.0m; 3.3.3.3 横撑的垂直间距不宜大于 1.5m。
3.3.4 撑板支撑应随挖土的加深及时安装。
3.3.5 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中采用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开挖沟槽深度不得超进1.0m ;以后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每次交替的深度宜为0.4~0.8m。
3.3.6 撑板的安装应与沟槽槽壁紧贴,当有空隙时,应填实。横排撑板应水平,立排撑板应顺
直,密排队撑板的对接应严密。
3.3.7 横梁、纵梁和横撑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3.7.1 横梁应水平,纵梁应垂直,且必须与撑板密贴,联接牢固; 3.3.7.2 横撑应水平并与横梁或纵梁垂直,且应支紧,联接牢固。
3.3.8 采用横排撑板支撑,当遇有地下钢管道或铸铁管道横穿沟槽时,管道下面的撑板上缘应紧贴管道安装;管道上面的撑板下缘距管道顶面不宜小于100mm。
3.3.9 采用钢板桩支撑,应符合下列规定:
3.3.9.1 钢板桩支撑可采用槽钢、工字钢或定型钢板桩;
3.3.9.2 钢板桩支撑按具体条件可设计为悬臂、单锚,或多层横撑的钢板桩支撑,并应通过
计算确定钢板桩的入土深度和横撑的位置与断面;
3.3.9.3 钢板桩支撑采用槽钢作横梁时,横梁与钢板桩之间的孔隙应采用木板垫实,并应将
横梁和横撑与钢板桩联接牢固。
3.3.10 支撑应经常检查。当发现支撑构件有弯曲、松动、移位或劈裂等迹象时,应及时处理。
雨期及春季解冻时期应加强检查。
3.3.11 支撑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1.1 支撑后,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不应小于施工设计的规定; 3.3.11.2 横撑不得妨碍下管和稳管; 3.3.11.3 安装应牢固,安全可靠;
3.3.11.4 钢板桩的轴线位移不得大于50mm;垂直度不得大于1.5% 。
3.3.12 上下沟槽应设安全梯,不得攀登支撑。
3.3.13 承托翻土板的横撑必须加固。翻土板的铺设应平整,其与横撑的联接必须牢固。
3.3.14 拆除支撑前,应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壁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制定拆除支撑的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
3.3.15 拆除撑板支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5.1 支撑的拆除应与回填土的填筑高度配合进行,且在拆除后应及时回填;
3.3.15.2 采用排水沟的沟槽,应从两座相邻排水井的分水岭向两端延伸拆除;
3.3.15.3 多层支撑的沟槽,应待下层回填完成后再拆除其上层槽的支撑;
3.3.15.4 拆除单层密排撑板支撑时,应先回填至下层横撑底面,再拆除
下层横撑,待回填至
半槽以上,再拆除上层横撑。当一次拆除有危险时,宜采取替换拆撑法拆除支撑。
3.3.16 拆除钢板桩支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6.1 在回填达到规定要求高度后,方可拔除钢板桩; 3.3.16.2 钢板桩拔除后应及时回填桩孔;
3.3.16.3 回填桩孔时应采取措施填实。当采用砂灌填时,可冲水助沉;当控制地面沉降有要
求时,宜采取边拔桩边注浆的措施。
3.4 管道交叉处理
3.4.1 给水排水管道施工时若与其他管道交叉,应按设计规定进行处理;当设计无规定时,应按本节规定处理并通知有关单位。
3.4.2 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预制圆形管道与其上方钢管道或铸铁管道交叉且同时施工,当钢管道或铸铁管道的内径不大于400mm 时,宜在混凝土管道两侧砌筑砖墩支承。砖墩的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3.4.2):
图3.4.2 圆形管道两侧砖墩支承
1——铸铁管道或钢管道; 2——混凝土圆形管道; 3——砖砌支墩
3.4.2.1 应采用粘土砖和水泥砂浆,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砂浆不应低于M7.5;
3.4.2.2 砖墩基础的压力不应超过地基的允许承载力;
3.4.2.3 砖墩高度在2m以内时,砖墩宽度宜为240mm;砖墩高度每增加1m,宽度宜增加
125mm ;砖墩长度不应小于钢管道或铸铁管道的外径加300mm;砖墩顶部应砌筑管座,其支承角不 应小于90o;
3.4.2.4 当覆土高度不大于2m时,砖墩间距宜为2~3m; 3.4.2.5 对铸铁管道,每一管节不应少于2个砖墩。 当钢管道或铸铁管道为已建时,应在开挖沟槽时按本规范第3.2.6条处理后再砌筑砖墩支承。
3.4.3 混合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矩形管渠与其上方钢管道或铸铁管道交叉,当顶板至其上方管道底部的净空在70mm及以上时,可在侧墙上砌筑砖墩支承管道( 图3.4.3-1)
图3.4.3-1 矩形管渠上砖墩支承
1——铸铁管道或钢管道;2——混合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矩形管渠;3——砖砌支墩
当顶板至其上方管道底部的净空小于70mm时,可在顶板与管道之间采用低强度等级的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填实,其荷载不应超过顶板的允许承载力,且其支承角不应小于90o(图3.4.3-2)。
图3.4.3-2 矩形管渠上填料支承 1——铸铁管道或钢管道;2——混合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矩形管渠;
3——低强度等级的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a——支承角
3.4.4 圆形或矩形排水管道与其下方的钢管道或铸铁管道交叉且同时施工时,对下方的管道宜加设套管或管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3.4.4) :
3.4.4.1 套管的内径或管廊的净宽,不应小于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加300mm ;
3.4.4.2 套管或管廊的长度不宜小于上方排水管道基础宽度加管道交叉高差的3倍,且不宜小 于基础宽度加1m;
3.4.4.3 套管可采用钢管、铸铁管或钢筋混凝土管;管廊可采用砖砌或其他材料砌筑的混合 结构;
3.4.4.4 套管或管廊两端与管道之间的孔隙应封堵严密。
图3.4.4 套管和管廊 1——排水管道;2——套管; 3——铸铁管道或钢管道;4——管廊
3.4.5 当排水管道与其上方的电缆管块交叉时,宜在电缆管块基础以下的沟槽中回填低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石灰土或砌砖。其沿管道方向的长度不应不于管块基础宽度加300m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3.4.5 电缆管块下方回填 1——排水管道; 2——回填材料;3——中砂或粗砂;4——电缆管块
3.4.5.1 排水管道与电缆管块同时施工时,可在回填材料上铺一层中砂或粗砂,其厚度不宜
小于100mm(图3.4.5) ;
3.4.5.2 当电缆管块已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混凝土回填时,混凝土应回填到电缆管块基础底部,其间不得有空隙。
(2)当采用砌砖回填时,砖砌体的顶面宜在电缆管块基础底面以下不小于200mm,再用低强
度等级的混凝土填至电缆管块基础底部,其间不得有空隙。
3.5 沟槽回填
3.5.1 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沟槽应及时回填。回填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1 预制管铺设管道的现场浇筑混凝土基础强度,接口抹带或预制构件现场装配的接
2
缝水泥砂浆强度不应小于是5N/mm;
3.5.1.2 现场浇筑混凝土管渠的强度应达到设计规定;
3.5.1.3 混合结构的矩形管渠或拱形管渠,其砖石砌体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规定;当管
渠顶板为预制盖板时,并应装好盖板;
3.5.1.4 现场浇筑或预制构件现场装配的钢筋混凝拱形管渠或其他拱形管渠应采取措施,防
止回填时发生位移或损伤。
3.5.2 压力管道沟槽回填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3.5.2.1 水压试验前,除接口外,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回填高度不应小于0.5m;水压试验合
格后,应及时回填其余部分;
3.5.2.2 管径大于900mm的钢管道,应控制管顶的竖向变形。
3.5.3 无压管道的沟槽应在闭水试验合格后及时回填。
3.5.4 沟槽的回填材料,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3.5.4.1 回填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槽底至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不得含有机物、冻土以及大于50mm的砖、石等硬块;在
抹带接口处、防腐绝缘层或电缆周围,应采用细粒土回填; (2)冬期回填时管顶以上50cm范围以外可均匀掺入冻土,其数量不得超过填土总体积的 15%,且冻块尺寸不得超过100mm 。
3.5.4.2 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料回填时,其质量要求应按设计规定执行。
3.5.5 回填土的含水量,宜按土类和采用的压实工具控制在最佳含水量附近。
3.5.6 回填土的每层虚铺厚度,应按采用的压实工具和要求的压实度确定。对一般压实工具,铺土厚度可按表3.5.6中的数值选用。
回填土每层虚铺厚度 表3.5.6
压 实 工 具 木夯、铁夯 蛙式夯、火力夯 压路机 振动压路机 虚 铺 厚 度(cm) ≤20 20~25 20~30 ≤400 3.5.7 回填土每层的压实遍数,应按要求的压实度、压实工具、虚铺厚度和含水量,经现场试验确定。
3.5.8 当采用重型压实机械压实或较重车辆在回填土上行驶时,管道顶部以上应有一定厚度的压实回填土,其最小厚度应按压实机械的规格和管道的设计承载力,通过计算确定。
3.5.9 沟槽回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5.9.1 砖、石、木块等杂物应清除干净;
3.5.9.2 采用明沟排水时,应保持排水沟畅通,沟槽内不得有积水;
3.5.9.3 采用井点降低地下水位时,其动水位应保持在槽底以下不小于0.5m。
3.5.10 回填土或其他回填材料运入槽内时不得损伤管节及其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0.1 根据一层虚铺厚度的用量将回填材料运至槽内,且不得在影响压实的范围内堆料;
3.5.10.2 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的回填材料,应由沟槽两侧对称运入槽内,不得直
接扔在管道上;回填其他部位时,应均匀运入槽内,不得集中推入;
3.5.10.3 需要拌和的回填材料,应在运入槽内前拌和均匀,不得在槽内拌和。
3.5.11 沟槽回填土或其他材料的压实,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1.1 回填压实应逐层进行,且不得损伤管道;
3.5.11.2 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应采用轻夯压实,管道两侧压实面的高差不应超
过30cm。
3.5.11.3 管道基础为土弧基础时,管道与基础之间的三角区应填实。压实时,管道两侧应对
称进行,且不得使管道位移或损伤;
3.5.11.4 同一沟槽中有双排或多排管道的基础底面位于同一高程时,管道之间的回填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