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民用
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国核安发[2010]16号 【发布部门】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日期】2010.02.11 【实施日期】2010.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0]16号)
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请示》(浙瀚电总字〔2009〕第098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审议和网上公示,我局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已经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 1 / 3
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
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10)04号)(见附件)。 你公司应按照《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10)04号)
许可证名称: 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单位名称: 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文渭
单位住所: 浙江省丽水市丽阳街572号-1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国家核安全局批准浙江瀚源电力 2 / 3
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并颁发此证。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民用核安全
机械设备制造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表)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本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五年”。 附表:
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
设备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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