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商品购销合同
甲方(卖方):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买方):永仁县莲池星茂科技开发经贸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物的种类、规格、数量及价格
经销(代商品名称 型号 规格 商标 生产企业 理)企业 元谋金孔山东日照生物肥 SC012 25kg 乐丰 化工集团 限公司 元谋金孔山东日照复合肥 FH125A 50kg 乐丰 化工集团 限公司 元谋金孔山东日照水溶肥 LS600JG 15kg 乐丰 化工集团 限公司 山东日照尿 素 CU22A 50kg 乐丰 化工集团 雀食品有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雀食品有雀食品有数量 有效成份单价 (元/吨) 金额 (万元) (吨) (含量) 450 10万个/g 2600 117 700 40%钾氮 2550 178.5 220 80%钾磷氮 4200 92.4 700 46%氮 1650 115.5 限公司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佰零叁万肆仟圆整 ¥5034000.00元。
第二条 标的物质量标准:■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标准(进口合同)编号为 GB15063-2009 标的物包装和标签内容应符合相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标的物交付方式、地点、费用承担及期限 标的物按下列第 2 种方式交付:
1、甲方负责发货 2、乙方自行提货 3、乙方委托提货
具体如下: 标的物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标的物质量合格报告或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条 验收及提出异议的时间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 5 日内进行验收。
2、检验标准: GB15063-2009 3、检验方法: 双方委托检验。 4、乙方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① 经过检验,乙方如发现甲方所交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一方面妥善保管,另一方面在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 7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并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货款。
② 如乙方未按上述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甲方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③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 7 天内予以答复并作出处理,否则,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 2 种方式付款:
1、次结:按每次购货结算的,乙方可采取电汇、承兑汇票、支票、现金等方式付款,甲方必须在款项到达指定账户之日起 日内交货。
2、月结:按月结算的,乙方的当月货款,必须于次月 5 日前向甲方结清。
3、年结:按年结算的,乙方的当年货款,必须于当年1月5日前向甲方结清。 第六条 合作约定
甲方按下列第2种方式与乙方合作:
1、区域经销:甲方为生产企业,授权乙方为甲方指定产品的 区域唯一经销商, 甲方在与乙方的合作期内不得在同区域同类产品另设经销商。同时,乙方不得跨地区串货,否则按标的物价款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批零关系:甲方为产品经销商,与乙方的合作关系为供货与购货关系,乙方有权就同类产品向其他经销商购货。
第七条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