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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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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办理流程

一、办理

1. 初次办理: 需要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人员根据《初次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须知》,办理相关疾病病情证明和检查报告。详情请点击《初次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须知》。(本条只针对初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

2. 初次办理或再次办理: 参保人员根据自己病情,选择一家市医保局定点医院作为本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医院,到该院门诊医疗办公室领取空白《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

3. 医生根据病情,如实填写病情诊断、治疗项目、检查项目、药品名称(含用法)、预计每月费用及3个月费用总额,由该院医保办或医务处或门诊医疗办公室进行审批、签署意见并盖章。

4. 中断治疗6个月(含)以上,如需继续治疗,参照初次办理程序(第1条)进行办理。

5. 病人在住院期间,不能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办理特殊疾病期间如病情变化需要住院,可以根据病情选择市医保局定点任何一家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按住院相关程序予以报销。

6. 市医保局就报销范围、有效时间范围、方式等签署审批意见。

7. 肺结核病门诊特殊疾病相关手续直接在结核病专科医院办理,市医保局特殊疾病窗口不予受理。 二、治疗

8. 门诊特殊疾病须使用统一印制门诊特殊疾病专用病历和处方(由医院提供),每张处方药量最长不得超过15天。超时超量开药或及病情不相符以及未按规定办理产生费用等,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9. 门诊特殊疾病如在审批期内确需更换治疗和/或用药方案,需办理由相应科室主管医师填写《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用药更改申请表》,并由科主任同意后加盖医院公章,然后及《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个人联(红联)一起交市医保局审核处审批,确定更改有效时间。若是增加疾病,还需符合《初次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须知》相关规定。 三、报销所带资料

10.(1)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

(2)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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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门诊特殊疾病专用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药品和治疗项目价格费用清单; (4)病员本人成都市建行、农行或工行活期储蓄存折; (5)社保卡、身份证,若是代办人办理,还需代办人身份证;

(6)在门诊特殊疾病期间,若又住院,需一并带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四、报销

11.费用由个人先垫付,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前来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12.精神类疾病,符合精神疾病分类(CCMD—3)0—3类,每6个月审批、报销一次,报销时不支付起付线。在报销后,若需继续治

疗,需重新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13.除上述第11条[精神疾病分类(CCMD—3)0—3类]之外疾病,每3月报销一次,报销时要支付起付线。在报销后,若需继续治疗,

需重新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14.报销在市医保局基本医疗处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及住院报销政策一致。每次报销金额=(每3个月门诊费用总额—自费部

分—自付部分—该院起付线)×[(年龄×0.2+75)÷100]。

15.起付线标准 三级医院:970元; 二级医院:580元; 一级医院:360元。

16.办理特殊疾病期间若又住院,其在住院期间产生了及特殊疾病门诊相重复费用,在特殊疾病报销时,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异地医疗

17.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在异地分支机构和异地安置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特殊疾病患者,到市医保局审核处领取《成都市异

地分支机构及退休安置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在所在地选一家社保定点医院。选定医院在《登记表》上签章,并经选定医院所属社保部门同意并签章后,方可在所选择医院就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3(6)个月期满后,到市医保局审核处办理相关报销手续。《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不需医院签章,报销时在医保局填写,由医保局直接审核报销。

提示:请把本次医保局审批并盖章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红色)复印一张,期满后续办特殊疾病门诊审批业务时一起带来,以便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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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办理流程一、办理1.初次办理:需要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人员根据《初次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须知》,办理相关疾病病情证明和检查报告。详情请点击《初次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须知》。(本条只针对初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2.初次办理或再次办理:参保人员根据自己病情,选择一家市医保局定点医院作为本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医院,到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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