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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与商业判断规则的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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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与商业判断规则的衡平

惠丛冰

【期刊名称】《人民司法》 【年(卷),期】2006(000)008

【摘要】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公司法关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规定。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规范大股东和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公司法司法实践中,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还应注意保护董事、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的利益。商业判断规则是平衡股东和董事之间利益的法律手段,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互相制约。本文试就如何完善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以及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如何适用商业判断规则进行探讨。 【总页数】3页(70-72)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商业判断规则;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与商业判断规则的衡平

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与商业判断规则的衡平惠丛冰【期刊名称】《人民司法》【年(卷),期】2006(000)008【摘要】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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