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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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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食物致敏物、食物添加剂及日期格式的标签指引

《2004 年食物及药物 (成分组合及标签 )(修订 )规例》 有关食物致敏物、食物添加剂及日期格式的标签指引 引言

政府已于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制定 《2004 年食物及药物 (成分组合及标签 )( 修订)规例》(下称 “该修订规例” ) 。为此,食物环境卫生署在征询业界意见后,拟定了本标签指引,以便协 助业界适应该修订规例带来的种种改变,特别是下列各方面:

(a) 标示致敏物质的规定; (b) 标示食物添加剂的规定;以及 (c) 标示日期的格式规定。

2. 从事制造、批发及零售预先包装食物的人士宜熟识该修订规例的新规定,确保其产品在二 零零七年七月

九日或以前符合新规定。 免责声明

3. 本指引载有关于加上标签的资料,仅供参考之用,并非详尽无遗。个别问题应按实际情况

而决定。有关规管预先包装食物标签的详细法例条文,请参阅《食物及药物 签)规例》(第132W章)。 致敏物

(成分组合及标

立法修订的目的

4. 世界各地有成千上万的人饱受过敏症困扰。

食物过敏是指人体免疫系统对食物中某些物质

或配料产生反应, 因此, 对容易食物过敏的人来说, 标示食物所含的致敏物质是重要和必须 的。食物含有致敏物, 可能会危及这些人的生命。 现时无法医治食物过敏症, 控制这种病症 的唯一有效方法是避免进食含有致敏物的食物。 因此,患有食物过敏症的人必须依赖标示准 确资料的食物标签。

5. 遵守优良制造规范对有效减少食物受致敏物等物质污染,至为重要。食物制造商除应提供 正确而完整的

食物标签资料外, 也须评估制造食物的各个过程, 以制订和推行防止出现不明 致敏物的计划。此外,须把制成品所含致敏物质的详细资料记录下来,以备日后参考。

6. 政府致力推行各项公众卫生工作,以确保食物安全,其中一项是制定与食品法典委员会指 引相符的标示

致敏物规定, 藉以跟随国际发展趋势, 以及向消费者提供资料, 好让他们作出 知情的选择。

7?《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章)(下称“该规例”)附表3第2(4E)段的新

条文规定, 如有已知可导致过敏的物质存在于食物中, 须在食物标签作出声明。 该条文规定: ⑻如食物由

下列任何物质组成,或含有下列任何物质一

(i)

有麸质的谷类(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裂谷小麦、它们的混合变种及它们的制品 );

(ii) 甲壳类动物及甲壳类动物制品; (iii) 蛋类及蛋类制品; (iv) 鱼类及鱼类制品; (v) 花生、大豆及它们的制品; (vi) 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 (vii) 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

该等物质的名称须在配料表中指明。

(b) 如食物由浓度达到或超过百万分之十的亚硫酸盐组成或含有上述浓度的亚硫酸盐,有关 的亚硫酸盐的

作用类别及其名称须在配料表中指明。

8. 对食物产生敏感反应的个案中, 90%经确定是由上述八种物质引致。为完全符合法例条文

的规定, 须按该规例所订明的名称, 在配料表中指明这些物质的名称。 其中一些物质, 例如 奶类及蛋类, 经常用作配方制品的配料。 为确保食物安全, 该规例规定, 如这些物质存在于 制成品中,便须在配料表中说明。 举例

9. 可获当局接受的提述方式列举如下:

“小麦”;“黑麦”;“麫粉 (含有麸质的谷类 )”;“蛋类”; “小虾 (甲壳类动物 )”;“蟹肉 (甲壳类动物制品 )”;

“鱼类”;“鲭鱼(鱼类)”;“鱼肉”;“花生”;“豉油(含有大豆 )”; “调味料及调味剂 (含有花生 )”; “奶类”;“乳清蛋白质 (奶类制品 )”。 标示食物添加剂的规定 立法修订的目的

1 0 .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修例前,该规例附表 3 第 2(5)段规定,添加剂如构成食物的配料, 须列明其

身所用名称或所属类别, 或列明名称及类别。 现时有些标签并没有标明食物添加剂 其身所用名称。 为了向消费者提供更多资料, 并为符合食品法典委员会公布的标准, 政府修 订了该规例附表 3 第 2(5)段。

11. 经修订规例附表 3 第 2(5) 段规定,添加剂如构成预先包装食物的配料,须列明该添加剂

的作用类别及其身所用名称或它在食物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中的识别编号。 业界还可采用欧 洲联盟国家的E编码系统,在国际编码系统的编号前加上“

E”或” e”为词头。

12. 所谓国际编码系统,是指食品法典委员会采用作识别在预先包装食物的配料表中的食物

添加剂 的编 码系统 。有 关食 物添加 剂编 码系 统的资 料, 可以 登入食 物安 全中 心网址

『http://www.cfs.gov.hk/tc_chi/whatsnew/whatsnew_fstr/whatsnew_fstr_13_ins.html 』浏览。 举例

13. 食物如含有添加剂苯甲酸作为防腐剂并构成食物的配料,便须在配料表中说明该添加剂

的作用类别, 以及其身所用名称或它在国际编码系统中的编号或它在国际编码系统中以 为词头的编号,即防腐剂(苯甲酸)或防腐剂(E210)或防腐剂(210)。 标示日期的格式规定

“E”

立法修订的目的

14. 该修订规例免除有关日期须依日、月及年的严格次序列明的规定,使业界在标示保质期 方面享有更大弹

性。 此外, 由于该修订规例订明标签上的食用日期须以英文字母及中文字标 明,因此该修订规例亦有助消费者易于了解食用日期的说明。

法律规定

1 5.按照该规例附表 3 经修订的第 4 段规定,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的保质期说明不再须依日、 月及年的严格

次序列明, 日、月、年可按任何次序标明。 业界须分别以英文字母 “DD”、“dd”、

“ D ”或“ d”并以中文字“日’标明日子,以英文字母“ MM ”、“ mm ”、“ M ”或“ m”并 以中文字“月”标明月份,以及以英文字母“ 标明年份。 举例

YY”、“yy”、“ Y”或“ y”并以中文字“年”

16. 关于保质期说明的规定,可获当局接受的日期格式列举如下:

⑻年Y月M日D;

(b) Y 年 D 日 M 月; (c) 日 dd 月 mm 年 yy; (d) y 年 m 月 d 日; (e) Y 年 M 月 D 日; (f) DD 日 MM 月 YY 年。

宽限期

17. 为了让业界有足够时间按需要更换预先包装食品的标签, 由二政府给予他们 36个月的宽限期,

零零四年七月九日起计算。 当宽限期在二零零七年七月九日届满时, 政府将采取执法行 动。

附录 I 常见问题

(A) 标示食物致敏物 1.

有没有为致敏物质的含量订定容忍限 (tolerancelimit) ?

目前并没有为食物中致敏物质的含量订定容忍限, 因为一般相信很少量的致敏蛋白质也会引 起过敏反应。

2. 我可否在食物标签上作出“可能含有致敏物”的免责声明?

目前, 国际间并未就食物标签上加上致敏物警告字句方面达成协议。

我们考虑过业界人士的

意见后,倾向于接纳业界的建议,即容许在食物标签上,就个别食物致敏物加上警告字句。 假如食品没有使用致敏物作配料, 但配制期间却与含致敏物的产品共用一条生产线, 或配制 食品的厂房亦处理指明的致敏物, 便应在配料表末端或贴近配料表之处, 加上有关警告字句。 警告字句应具有下列其中一种格式:

(a) “可能含有微量 (致敏物名称 )”; (b) “含有微量 (致敏物名称 )”;或

(c) “生产此食品的厂房亦处理 (致敏物名称 )”。

不过, 致敏物警告字句的效用不宜夸大, 业界人士亦不得藉词而逃避 “采取了一切合理预防 措施及尽了一切应尽的努力”以预防交叉污染的责任。此外,容许业界加上“可能含有”一 词,会带来正反两面的效果。 倘负责任地加上, 可警告对指明物质过敏的人士, 食用有关食 物须承担的风险。 不过, 相同的过敏症患者之中, 却有部分认为这会不公平地剥夺他们的选 择权。

3.

诚”,以及“最大努力”的行动?

有没有例子说明该修订规例所指的“合理” 、“真

在决定被告人的行动是否“合理”和“真诚” ,或是否已尽“最大努力”以令免责辩护成立 时,会考虑被告人能否提交从进口商或制造商取得的证明书或化验报告, 以及被告人所采取 的途径,以核证这些文件的准确性。

4. 有研究指出,就算是已知对花生过敏的病人,也不会对精制花生油产生任何过敏反应。那 么,精制花生油

或其他类似性质的产品会否获得豁免,不用作出有关致敏物的声明?

这类产品不会获得豁免作出致敏物声明。假如所指的精制花生油是含有单一种配料的产品, 其食物名称又表明含有花生, 便已符合现行的标签规例。 但是, 所指的精制花生油如果含有 多过一种配料,则有关致敏蛋白质的名称必须符合有关致敏物声明的规定。

5. 为免配料表过长,可否在其他地方作出致敏物的声明?

不可以。 按照法例规定, 有关的致敏物质必须在配料表中指明。 不过, 在食物标签的其他部 分可以附加说明,例如“此食物含有 消费者。

(食物致敏物的名称 ) ”,提醒对食物有高度敏感反应的

6. 假如产品的食物名称本身已声明了食物含有致敏物,该致敏物质是否仍须在配料表中声 明? 根据《食物及

药物 (成分组合及标签 )规例》 (第 132W 章)附表 4,含有单一种配料的产品 ( 例 如花生油 )可获豁免遵从有关标示配料表的规定。因此,含有单一种配料的食物的名称如已 清楚表明食物含有致敏物 (即花生 ),则该致敏物无须在配料表中声明。另一方面,根据上述 规例附表3第2(4E)段,若食品含有多过一种配料,致敏物质的名称便须在配料表中指明。

7. 如果配料本身已能表明所含致敏物质的性质,是否仍须指明含有该致敏物质?

假如主要食物致敏物的食物来源名称已在配料名称中出现, 该致敏物质便无须在配料表中指 明。例如奶类固体已清楚表明配料来自奶类,便无须再标明“奶类固体 样,

标明“蛋白粉”便可以了,无须标明“蛋白粉 (蛋类制品 )”。

(含有奶类 )”。同

8. 食物中的致敏物如何检测?政府会采用什么方法测试致敏物?

要得悉食物是否含致敏物, 最直接的方法是按配料表逐项检测。 市面上亦有试剂盒出售, 可 供检测食物所含的致敏物。 有关资料, 可向国际分析化学家协会或酶联免疫吸附分析法试剂 盒供应商索取。 政府决定采取何种方法测试食物致敏物时, 会把测试方法的最新进展考虑在 内,目前会采用酶联免疫吸附分析法试剂盒。

9. 香港的预先包装食物,大部分由中国内地及东南亚进口,但这些国家并未设立致敏物管理

制度,因此本地进口商/零售商难以遵从有关标示致敏物的规例?

有关国家即使未有设立致敏物管理制度, 但若食物刻意加入了已知的食物致敏物, 则不管其 来源为何,制造商仍应知悉的。

10. 食物中致敏物的检测限为何?

检测食物样本中的致敏物时, 我们会采用一个以可用到的最新科技而言属合理可行的低检测 限,并会参考市面有售的试剂盒所达到的检测限。

11.

可以了,不用标示为“三文鱼 类 )”?

是否标示为“三文鱼和鲭鱼”就

(鱼类 )和鲭鱼 ( 鱼

2004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规例

有关食物致敏物、食物添加剂及日期格式的标签指引《2004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规例》有关食物致敏物、食物添加剂及日期格式的标签指引引言政府已于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制定《2004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规例》(下称“该修订规例”)。为此,食物环境卫生署在征询业界意见后,拟定了本标签指引,以便协助业界适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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