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治理规定》
政策解读
2017年10月,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出台了《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背景
最近几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及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职工对单位违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不缴、欠缴、少缴等违规行为的缴存投诉急剧增加,在投诉进程中往往显现群访、缠访等现象,为进一步节约住房公积金治理资源,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行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市公积金中心及时出台了《规定》。
二、《规定》制定依据
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江苏省《信访条例》、淮安市房委会《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治理实施细则》(淮房委〔2017〕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三、《规定》要紧内容
《方法》共二十二条,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治理的目的、依据、范围、原则、受理或不受理情形、投诉人投诉方式和义务、市公积金中心工作要求、处置时限、监督与治理等方面予以规范,要紧体此刻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信适用范围及遵循原则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是指职工以为单位存在违背住房公积金缴存治理规定的行为,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的投诉
请求。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的督查督办,下设的住房公积金稽察大队和分中心别离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的受理、调查、和谐、处置。
二、遵循原则。一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是属地治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三是注重证据、实事求是;四是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二)确信受理及不予受理情形
一、受理情形。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的;单位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超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二、不予受理情形。投诉事项不明的;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单位已被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已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或缴存基数缓调手续的;投诉事项超过规定的追溯时限的;投诉事项已做出最终处置,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投诉的;投诉事项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公积金中心职责范围的。
(三)明确投诉人投诉方式和义务
一、投诉方式。投诉人应当采纳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进行投诉。
二、投诉人义务。
(1)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形,对其投诉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
(2)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时,应当据实提供姓名、通信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事实、理由,以便核查情形和反馈调查处置结果;投诉
人不管采取何种方式投诉,均应向稽察大队、分中心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和其他材料。
(3)同一投诉事项的投诉人为多人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投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四)明确市公积金中心工作要求
一、市公积金中心应当通过“淮安住房公积金网”、 “淮安公积金”电话客户端向社会发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接待地址。
二、稽察大队、分中心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受理,并及时做好受理记录;投诉内容重复的,能够并案调查处置。
3、投诉人提供证据材料齐全的,稽察大队、分中心应予当场受理,并向其送达《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投诉事项,应向投诉人送达《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和理由;投诉人采纳匿名方式投诉请求的,原则上不予受理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稽察大队、分中心能够要求被投诉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形进行跟踪。
4、稽察大队、分中心调查处置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时,应被选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投诉事项属实的,应当要求被投诉单位限期整改;超期仍未整改的,转入行政执法程序处置。
(五)明确投诉事项处置时限
一、投诉事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二、投诉事项情形复杂、查办时刻较长的,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可适当延优势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延长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