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市级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林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义务,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
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倡导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七条 积极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大气污染行为,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因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给予政策扶持;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现状,确定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确定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划定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根
据各县(区)大气环境质量季度考核情况兑现生态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实行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网格化监管,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的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产业结构等,制定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核定排污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取得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重点区域、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者对排污单位提出严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减量替代、总量控制的原则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通过减量替代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在替代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当作出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且涉及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实行区域限批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受限批区域的人民政府通报。被限批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并公示,经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后解除限批。
第十七条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方式、去向、浓度、种类、数量等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先进监测技术,提高对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监测水平,建立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乡镇(街道)设置大气质量自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