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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既遂与“赃款去向”的司法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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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既遂与“赃款去

向”的司法认定

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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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既遂与“赃款去向”的司法认定 本文关键词:受贿罪,赃款,去向,司法,认定

受贿罪既遂与“赃款去向”的司法认定 本文简介:2.2.2受贿罪既遂与赃款去向的司法认定 赃款去向是指被告人收取贿赂后将其自由支配的情况。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赃款去向具有多样性,或用于个人挥霍,或用于公务支出等等不一而足。如果用于个人消费,对定罪量刑无疑是没有影响的,但如果用于公务幵支该当如

受贿罪既遂与“赃款去向”的司法认定 本文内容:

2.2.2受贿罪既遂与赃款去向的司法认定

赃款去向是指被告人收取贿赂后将其自由支配的情况。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赃款去向具有多样性,或用于个人挥霍,或用于公务支出等等不一而足。如果用于个人消费,对定罪量刑无疑是没有影响的,但如果用于公务幵支该当如何处理?不仅关涉量刑,甚至影响定罪,这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文建茂案无疑让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其实,以扣除法(即将赃款中用于公益、公务的部分从总的赃款数额中扣除)处理的第一案是厉复兴案。厉复兴原系中国建筑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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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一建筑安装公司经理,任职期间先后收受郑某人民币1. 3万元、美金1000元。一审法院对于厉复兴作出有罪判决,后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于1992年、1995年两次判决厉复兴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理由即为厉复兴把接受的财物主要用于公务开支。此案虽发生于1997年刑法修改之前,但当时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罪状表述与1997年刑法基本是一致的。由此看来,贿款公用不构成受贿罪的认识市场早已存在。

贿款公用之争的实质其实就是赃款去向是否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涉及到受贿罪的罪与非罪、未遂与既遂的法律界定问题,如何准确把握既遂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关于受贿罪既遂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承诺行为标准说。认为应以受贿人承诺之时为既遂标准。在收受他人贿赂情形,只要受贿人同时承诺为他人谋利益,该承诺一经做出受贿罪既遂;索贿情形下,索贿行为完成即为受贿罪既遂。1不论是收受贿赂还是索贿,受贿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是否实际收受了贿赂,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既遂。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张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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