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买方提前10天(法定节假日除外)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卖方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自理。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两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9.10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
9.11 卖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须进行协商,卖方可在接到索赔通知后一个星期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9.12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商验。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双方都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9.13 卖方接以买方按本合同9.9至9.12条规定提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9.14条的规定尽快自费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由卖方负担。
9.14 由于卖方原因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卖方责任得到证实后一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其交货期或现场修理完工期,即为该设备的实际交货期,作为计算迟交违约金的依据。
9.15 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十一章及第二部分技术规范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10、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0.1 本合同设备由卖方按照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根据买方要求进行安装。买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投产。
10.2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的要求进行。
10.3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负责调试,并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1个月。
10.4 保证期的终止不能视为卖方对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保证期内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应负责任。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卖方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10.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 、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和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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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及买方现场配合费用。
11、保证与索赔
11.1 保证期一般是指合同设备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
11.2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的成套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一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11.3.1 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如需换货,卖方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二个月内,对于那些在二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买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卖方可委托买方认可的第三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设备的修理,其质量和所有费用由卖方负责。
11.3.2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及非卖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如果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1.4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买方认为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9.11执行。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款。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等其他费用由卖方负担。
11.5 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且新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其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11.6 由于卖方责任,设备不能达到下述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承担违约金。 11.6.1 如果任何一台电梯设备的出厂试验未满足保证值而且如果卖方在发现不合格之日起的6天,未能改善电梯设备使之满足保证值,使电梯设备运行不可接受时,买方有权停止合同或拒绝验收此设备。
11.6.2 如果卖方未按买方要求的期限发运设备,则按每台每月降低合同价的2%,但延迟交货的违约金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格的5%。
11.6.3 任何情况下当实际值优于保证值时也不予奖励。
11.6.4 如由于卖方原因,电梯设备主要性能参数不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国家标准,视此批设备不合格。
11.6.5 电梯设备运至现场后,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而导致设备不能按期投运,每影响一周,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设备1%违约金。
11.6.6 在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设计、材料、制造缺陷造成电梯设备停运,卖方应负责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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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并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含直接和间接费用)。
11.7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了双方共同确认的因卖方责任十分严重的缺陷,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消除后开始计算二年。
11.8 由于卖方原因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6.2条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11.6.5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不满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一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1.9 买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付交货款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付款日期按本合同5.3.4计算,卖方有权按应支付金额每日0.03%的比例,向买方收取预期付款违约金,不满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付款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11.10 因卖方原因未按期交付买方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迟交一周,买方将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每错交一张图纸买方将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0.1%的违约金,这部分的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迟交时间的计算以6.14条规定为准。
11.11 如果由于卖方服务的疏忽,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造成双方一致承认的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支付合同总价的0.05%违约金,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单台合同总价的0.5%。
11.12 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索赔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11.13 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若卖方未在8.1条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现场,则每推迟一天卖方向买方支付500元违约金。
11.14 在投标厂商投标产品承诺的使用寿命期内,由于卖方的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则由卖方承担一切费用。
12、合同的变更、修改与违约
12.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面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由一方按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向对方签发,修改通知书副本经对方签署人会签后返还给修改通知书的一方。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卖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将修改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12.2 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书后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相应部分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修正或不提出修正计划,买方将保留暂停履行本合同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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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暂停,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承担。
12.3 根据12.2条规定,如果买方行使暂停权利后,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暂停部分款项索回。
12.4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买方原因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重大的变更或要求增加超出附件一以外的供货范围,买方应考虑卖方的实际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卖方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买方意见,与买方一起尽早完成合同修改。
12.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是合同签字生效后发生的非有关方所能控制的、无法终止的、不可预防的社会和自然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破坏、动乱、社会敌视行为、罢工等等。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执行时,则延迟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时间,但也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价格。
13.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3.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13.4 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后,除13.1条规定的延迟时间,延迟交货时间的,一周内仍不能恢复履行合同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已付给卖方的费用在合同终止的30日内将未履行部分金额退还买方。
14、合同争议的解决
14.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有权提交常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14.3 仲裁决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4.4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决议中另有规定,应有败诉方承担。 14.5 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15、 税
15.1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收法向买方征收的全部税款应由买方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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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合同价格已包括所有税收。
15.2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收法向卖方征收的全部税款应由卖方负担。
15.3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出自中国以外的全部税款应由卖方负担。
16、 其它
16.1 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双方法人签字之日起到保证期货款两清止。 16.2 本合同一式6份,卖方持2份;买方持4份。
16.3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6.4 卖方在取得买方同意后而选定的分包商应被视为同卖方一样为履行本合同对买方承担责任,其过失疏忽或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也应由卖方承担。
16.5 本合同项下双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泄漏给与“合同设备”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6.6 合同双方应指定两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卖方指定技术代表: ,商务代表: ;买方指定技术代表: ,商务代表: 。
16.7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6.8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全部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任何一方不承担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16.9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和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上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记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受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16.10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6.11 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如下: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传: 买 方 卖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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