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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采购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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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的合同总价为 万元(大写: )。

该价格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仪器仪表、技术资料和技术配合、包装费、技术服务费、运输、安装费、售后服务费、保险费等合同下的义务。

4.2 合同分项价格在本合同的附件一中逐条叙述。

5、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5.1 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5.2 付款方式:电汇或汇票。 5.3 合同价款按下列比例支付。

5.3.1 买方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支付全部合同设备总价的10%( 万元)作为预付款。 5.3.2 合同交货期前一个月,买方支付全部合同设备总价的40%( 万元)。

5.3.3 设备制造完毕后,运抵现场并安装调试完毕后,双方在10天内无异议后,15天内由买方向卖方付清所交设备货款的40%( 万元)作为交货款。

5.3.4 剩余合同总价的10%( 万元),做为设备质量及服务保证金,待试运行之日起一年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设备到货之日起18个月满没有质量问题,如有索赔则完成索赔后,在一个月内结清。

5.3.5 每批合同设备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电汇或汇票的日期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1.12条计算迟付货款违约金时间的根据。

5.3.6 买方有权从到期的付款或履约保函中扣除合同规定卖方有责任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6、交货、运输和保险

6.1 本合同的交货进度见附件三。买方预付款迟交时间在 1 个月以内时,其交货期不变,迟交时间超过 2 个月则交货期顺延。具体分步交货时间详见附件三。

6.2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货物始发铁路部门的发货票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1.11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间的根据。

6.3 对于重量超过20吨,尺寸超过9米长、3米宽和3米高的大型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给买方空邮3份包装概要单,此单应说明重心和支点并且另外两份随同火车运输。

6.4 如果合同设备是易爆和危险的,那么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向买方提交5份说明合同设备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

6.5 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设备温度有特殊要求,那么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向买方提交5份注意事项的报告,买方将把这一报告认作安排运输和存放的基础。

6.6 交货地点:具体交货地点在签定合同时明确。

6.7 收到预付款后 1 个月内卖方按照本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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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卖方负责代办设备运输和保险,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车辆计划,运杂费、保险费、押运费由卖方承担。

6.9 在每批货物备妥装运火车车辆出发后24小时内,卖方应以电传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合同号/产品工号 □货物备妥发运日 □货物名称及编号 □货物总毛重 □外形尺寸 □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交货车站名称、车号

□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2份

6.10 发货计划中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进行发货。

6.11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发现经双方确认的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分)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则卖方负责免费在2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交(设备安装期间,发现供应设备或部件损坏,卖方应在3日内补交),运到指定的目的车站,并且通知买方。

6.12 卖方应按附件二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工程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 术文件及按附件二的规定提供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2 套。

6.13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买方。

6.14 技术资料以交邮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3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买方原因,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在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则按11.13条处理,卖方应及时免费向现场提供正确的图纸。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在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6.15 买方有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的权力。卖方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6.16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资料、备品配件、设计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虽未列入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二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所必须的,须经供需双方确认无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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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及备品配件、资料等补上,且不再发生费用问题。

6.17 到 货 站:签定合同时确定 6.18 收货单位:签定合同时确定

7、包装与运输标记

7.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97)机电联字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的保护措施,以便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明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分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标记清楚。 7.3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分别包装并按7.2注明上述内容。

7.4 卖方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标准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合同号/产品工号; □目的站; □收货人名称;

□设备及部件名称、机组号; □箱号/件号; □毛重/净重;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并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7.5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7.6 每件包装箱内,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须的机器和部件的装配图。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

7.7 附件一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按每台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7.8 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9 栅格式箱子及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10 卖方及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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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7.12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合同号; □收货人名称; □目的地; □毛重

每一包资料内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

7.13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等待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等待时,买方及时提供到货站出具的用于索赔的商务证明,由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8、技术服务和联络

8.1 卖方须派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负责按照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合格的现场技术服务人员。

当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卖方应在接到通知的12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

8.2 卖方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买方提交8.1项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8.3 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8.4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性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8.5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6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署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批准,以修改本为准,且修改内容要及时通知原合同有关各方备案。

8.7 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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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设备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与买方有关的各方。

8.9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买方予以保密。

8.10 如果卖方的分包商需要参加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8.11 卖方必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需要向外扩散部分的主要供货商的名单提交买方予以确认,卖方应将从该确认名单中选定的最后供货商通知买方。卖方对其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负责。

9、质量监造与检验

9.1 卖方应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

9.2 买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质量情况,买方监造检验标准应使用第二部分技术规范所列的相应标准。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9.3 买方监造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项目见附件二(技术规范书)。 9.4 卖方应为买方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根据本合同设备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 □提前10天将设备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买方驻厂代表;

□为买方驻厂代表查阅卖方有关标准(包括工厂标准)、有关图纸及附件二规定的有关文件提供方便;

□向买方驻厂代表提供生活方便,费用自理。

9.5 买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买方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厂,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买方代表仍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的结果。

9.6 买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买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9.7 不管买方人员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买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检验报告,均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9.8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对附件一列出的某些主要设备,还应有买方代表会签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9.9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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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的合同总价为万元(大写:)。该价格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仪器仪表、技术资料和技术配合、包装费、技术服务费、运输、安装费、售后服务费、保险费等合同下的义务。4.2合同分项价格在本合同的附件一中逐条叙述。5、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5.1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5.2付款方式:电汇或汇票。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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