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范本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
晶劳动争议纠纷案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提出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原告: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单晶晶。
原告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太物流公司)因与被告单晶晶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泛太物流公司诉称:被告单晶晶于2011年6月30日入职我公司,负责员工档案管理工作。其自2011年7月29日下班后,就未再到公司上班,原告多次与其电话联系,其始终没有上班,且未办理请假或离职手续,直到2011年8月17日其给原告相关领导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内容为:“因我个人不认同公司的文化,特向各位领导提出辞职”。单晶晶的行为属于擅自离职。原告认为:首先,双方劳动关系截止日期应为2011年7月29日。其次,单晶晶擅自离职后,向原告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交了辞职报告,原告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第三,单晶晶入职当日,原告即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与《员工录用审批表》、《公司物品申请表》一起放在了单晶晶的人事档案袋中。单晶晶利用保管员工档案的便利在离职时将包括《劳动合同》在内的相关资料带走,但在仲裁庭审质证时出具了与《劳动合同》一起存放在档案袋中的《员工录用审批表》、《公司物品申请表》的原件,这一事实佐证了单晶晶离职时带走了包括劳动合同在内的相关资料,原告不应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另外,双方劳动关系截止日期为2011年7月29日,即使我公司无法提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自用工之日起未超过一个月,也不应支付单晶晶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第四,单晶晶自2011年7
月29日后未到我公司上班,其8月份工资不应支付。第五,单晶晶的档案转移应由其自行处理,原告可以协助。综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为2011年6月30日至2011年 7月29日;2.原告无须支付单晶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3.原告无须支付单晶晶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8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52.94元;4.原告无须支付单晶晶2011年8月工资4000元;5.判令原告无须为单晶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被告单晶晶辩称:不同意被告泛太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被告单晶晶于2011年6月30日入职原告泛太物流公司,担任人力行政部员工,其月工资标准为税前4000元,税后实发金额3652.94元,泛太物流公司支付单晶晶工资至2011年7月31日。
被告单晶晶主张原告泛太物流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泛太物流公司提出单晶晶入职后该公司与其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因单晶晶负责保管员工档案,其离职时擅自将劳动合同等材料带走。对此泛太物流公司提供了单晶晶的《工作职责》为证,上述材料载明:“2011年7月7日经理分配给我的工作如下:员工投诉;……;员工档案管理:档案转我处后,审表格、审手续;……”上述内容下方有单晶晶签字,并写明2011年7月7日:单晶晶否认自己负责员工档案管理,亦否认《工作职责》中的签字系自己书写,经法院释明,单晶晶不申请对上述签名是否为自己书写进行司法鉴定。另查,本案审理中,单晶晶提交了《员工录用审批表》以及《公司物品申请表》的原件,其中《员工录用审批表》载明:姓名单晶晶、性别女、部门人力行政部、工作地点北京……;聘用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共叁年,试用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共叁月;试用期待遇:基本工资 1500元、岗位工资1500元、各项补贴500元、加班工资500元,合计4000元:转正后待遇:……,合计5000元;审批表下方“人力资源部意见”以及“总经理批示”栏分别由相关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苏树平的签字。其中《公司物品申请表》载明单晶晶2011年7月开始社保增加,邮箱地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