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4]267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24日
附件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五章 建筑装修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七章 智能化系统 第八章 附则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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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 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 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 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 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 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 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 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 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 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 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 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 同使用。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 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 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 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3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 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 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 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 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 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 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 适用对象见表1。
表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类 别 适 用 对 象 中央机关
中央部(委)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 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省级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 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
市(地、州、盟)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 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县级机关
县(市、旗)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 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乡级机关 乡(镇、苏木)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 4
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办公用房 包括内容
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服务用 房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 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 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基本 办公 用房 设备用 房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 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 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附属用房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 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注: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 别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部级正职 54 部级副职 42 正司(局)级 24 副司(局)级 18 处级 12 中央机关
处级以下 9 省级正职 54 省级副职 42 正厅(局)级 30 副厅(局)级 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省级机关 处级以下 9 5
市级正职 42 市级副职 30 正局(处)级 24 副局(处)级 18 市级机关 局(处)级以下 9 县级正职 30 县级副职 24 正科级 18 副科级 12 县级机关 科级以下 9 乡级正职
乡级副职 乡级机关 乡级以下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 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 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注: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 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 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 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 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 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 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 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
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 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6
第十二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表4 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
类 别 使用面积(平方 米/人) 计算方法 中央机关 省级机关 7~9
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1100-x)/100计算确定。 市级机关 6~8
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1000-x)/100计算确定。 县级机关 6~8
100人及以下取上限,2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500-x)/50计算确定。 乡级机关 由省级人民政府 按照中央规定和 精神自行做出规 定,原则上不得 超过县级机关。 ——
注:表中x为编制定员。
第十三条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 相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 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第十五条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 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 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 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 平方米。
2、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 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 7
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 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 平方米/辆。
3、警卫用房: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4、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 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 库、物品仓库等。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得出: S=[A+B+(A+B) ×9%]/K+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