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
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XX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和《XX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2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要求实行三方监管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特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的施工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县(区)辖区内所有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均按照本方案执行。
三、对各县(区)原已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原监管模式管理,到期依申请退还(解除监管)。
四、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有向准入合作商业银行提供本辖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台账的义务,及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三方监管工作遵循由企业选择银行为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监督者不能干涉企业自主选择,具体业务洽谈由企业和银行完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应在项目所在地的准入合作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专用账户的监管方应当是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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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精通、廉洁自律的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学习国办发〔2016〕1号、桂政办发〔2016〕113号等文件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部分的表述,熟练掌握现行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熟练掌握XX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系统操作,按照桂薪联发〔2016〕2号及本方案的要求,构筑本辖区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工作格局。市局相关科室和相关局属单位要切实做好对各县(区)的业务指导工作和横向部门(包括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六、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准入合作商业银行,每半年对各准入合作商业银行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数据的录入和推送及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整改。
七、施工企业开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账户后,准入合作商业银行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数据向XX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系统推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业务系统推送数据检查中,发现准入合作商业银行不按要求定期推送一次的,对违规的准入合作商业银行进行通报批评;发现两次的,对违规的准入合作商业银行进行警告;发现三次及以上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合作协议》约定,提前终止与该准入合作商业银行的合作协议。
八、非因法定原因(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的专用账户因司法冻结等原因),准入合作商业银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发有效划拨指令后,因银行端的原因出现不按指令对监管账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划拨的状况,一次以上(含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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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产生不良影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按规定追究该准入合作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与该准入合作商业银行的合作协议。
九、若发生准入合作商业银行擅自挪用、贪污或因准入合作商业银行原因被第三方非法挪用、侵占三方监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一次以上(含一次)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终止与该准入合作商业银行的合作协议。
十、本次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工作纳入各县(区)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形成具体量化指标,作为指标项之一进行考核。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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