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援助协议
书》和《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联系卡》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珠劳社[2007]123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10.15 【实施日期】2007.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援助协议书》和《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
援助联系卡》的通知 (珠劳社〔2007〕123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本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珠海市贯彻落实省“三年30万”城乡就业援助工程实施方案》(珠劳社〔2007〕112号),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我局印制了《珠海市就业援助协议书》和《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联系卡》(以下简称《协议书》和《联系卡》),现就《协议书》和《联系卡》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1 / 3
《珠海市贯彻落实省“三年30万”城乡就业援助工程实施方案》(珠劳社〔2007〕
112号)确定的援助对象。 二、使用要求
(一)各单位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援助对象。按照援助对象的分布情况和辖区就业岗位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将任务进行分解,要求各级就业服务机构都要承担一定的援助任务。
(二)按照“一对一”,即每名受援助人都要确定一名援助人的原则,与受援助人签订《协议书》,发放《联系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确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对口帮扶的人数。《协议书》和《联系卡》配套使用,《协议书》和《联系卡》所确定的受援助人和援助人必须一致。
(三)援助人提供就业援助后,应在《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联系卡》上如实记载。协议期内受援助人实现就业再就业的,要收回《联系卡》。
(四)各单位要按照《联系卡》内容建立援助工作台帐,并根据援助工作情况分别在《联系卡》和援助工作台帐上适时更新。做到《联系卡》和援助工作台帐内容一致,便于及时掌握援助情况。 三、其他
(一)《联系卡》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印制,《协议书》由各单位自行印制,可参照《协议书》的内容,结合实际修改。
(二)各单位每季度结束后5内日将《实施城乡就业援助工程进展情况表》报送市劳动保障局。联系人:陈仕举、冯华强,联系电话:2128396、2128803 附件:1.《珠海市就业援助协议书》 2.《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联系卡》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
2 / 3
附件1
珠海市就业援助协议书
就业援助联系卡号: 受援助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现住址:
所属 区 街道(镇) 村(居)委会 联系电话: 援助人姓名:
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为帮扶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明确受援助人和援助人在就业援助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受援助人和援助人协商
3 / 3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援助协议书》和《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