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夜间服务的规范需符合《连锁药店营运标准作业指导书》中关于《夜间值班人员标准作业指导书》的管理要求。
4.5夜间药师值班的工作要求同白天,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制度》之《药师管理制度》。
5记录表式
《24小时药师上岗排班表》
医保操作流程与规范
1目的
为规范参保人员合理配购药品,指导市民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引用文件
2.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 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2〕54号) 2.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06〕166号
2.4《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06〕186号 2.5《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沪人社医发〔2010〕59号 2.6《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1)59号 3职责
3.1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日常工作。
3.2药师(含)以上人员负责处方审核、其他处方药品的登记销售记录、指导合理用药工作。 3.3医保柜营业员负责医保的日常操作。
4管理概要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必须遵循以下操作流程:核验→核价→帐户划扣→开票→配药→复核→资料记录留存。 4.1核验《社会保障卡》和外配处方
4.1.1请参保人员出示《社会保障卡》认真核验,发现有伪造、涂改等情况的,应予以扣留,并与辖区医保中心联系。
4.1.2核验《社会保障卡》上性别与持卡人性别是否一致。 4.1.3核验《社会保障卡》上姓名和所持外配处方上姓名是否一致。
4.1.4凡发现《社会保障卡》上姓名与所持外配处方上姓名不一致、《社会保障卡》上性别与持卡人性别不一致,均不得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4.1.5发现顾客为当日第二次医保购买OTC药品时,应作出评估,如顾客确需使用,应对其进行合理用药指导并记录。
4.2个人医疗帐户余额查询
4.2.1凡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用完之后或个人医疗帐户余额不足支付部分,应当以现金支付,并且不列入门诊自付段累积基数和上海地方附加保险支付范围。因此,定点药房应当对个人医疗帐户(包括当年帐户和历年帐户)余额进行查询。
4.2.2凡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己经用完或估计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本次药品费用的,定点药房应当及时告知购药人员,并根据其意愿提供服务,收取现金或予以退回处理。 4.3药品品种的核验
根据医保有关规定,逐一核对外配处方所列药品品种进行核验,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配给或请处
方医师更正后配给。 4.4核价和帐户划扣
4.4.1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药品以及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政策,准确核价。
4.4.2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包括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4.4.2.1甲类药品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4.4.2.2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分为三档:
4.4.2.2.1参照甲类支付: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4.4.2.2.2按1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4.4.2.2.3按2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4.4.3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时,应当在外配处方上注明合计价格;如外配处方的药品是通用名时,应由参保人员自由选择不同价格的同种通用名药品。
4.4.4对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及相关规定的,定点药房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对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按甲乙分类划扣并开具发票。参保人员购乙类医保品种的自付费用或个人医疗帐户用完之后或个人医疗帐户余额不足支付部分,应当以现金收取(一式二联,顾客联交参保人员,存根联门店保存)。 4.4.5《药品目录》中“支付”一栏为“甲类”的,在具体药品名前打印“(甲)”字样;“支付”一栏为“10%”的,在具体药品名前打印“(乙10%)”字样;“支付”一栏为“20%”的,在具体药品名前打印“(乙20%)”字样,以区别标识。
4.4.6药房必须提供所购药物的明细药价和帐户划扣后余额,便于参保人员核对。
4.4.7对于当日医保购买药品超过200元的顾客,需详细了解顾客情况,如确需购买,应对其进行合理用药指导并记录。 4.5配药
4.5.1药房必须提供与外配处方相符的药品,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4.5.2配售其他处方药品时,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详细了解病人的用药史,按有关规定进行配药。配药范围仅限于上海基本药品目录(668种)范围内的其他处方药品,凡属限制支付的其他处方药品种,必须严格按限制范围进行配药。
4.5.3药房必须确保药品质量,严禁销售和使用假药、劣药(药品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 4.6复核
4.6.1处方药由当班药师依据处方详细复核,准确无误后发药。
4.6.2其他处方药由当班药师或营业员根据配药情况详细复核,准确无误后发药。 4.6.3非处方药可由营业员依据参保人员自购药品详细复核,准确无误后发药。 4.7资料保留
4.7.1妥善保存外配处方、处方药销售记录和其他处方药品销售记录。 4.7.2配购药品明细存根联按日期、发票号顺序每天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4.7.3医保文件装订成册,医保相关记录与凭证每年归档,以备核查。
5记录表式
5.1《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情况和药师指导购药记录》 5.2《处方药销售记录》 5.3《其他处方药品销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