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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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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 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 管条

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 等有关活动, 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以下简称电力 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 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 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 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 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 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 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 承包的工程,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电力建设单位 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 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 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第八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第九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 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 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 考核要求。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

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 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包括项目概况、 项目安全生产保证 体系和监督体系、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 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和 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 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 调试、监造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 性标准的要求。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 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不 得指定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 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 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 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后,电力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采取有效措施, 最大程度减少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勘察(测)文件应当真实、

准确,防止由于勘察(测)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电力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 采取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测)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 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七条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及时变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 防止 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留下安全隐患。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 在设计文件 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 指导意见。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 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电力监理单位协助电力建设单位实施电力建设工程项 目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 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实 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 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检查方案。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对电力施工单位、 调试单

位和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 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 案。

电力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时,应当立即要求电力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电 力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电力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项目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 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电力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电力 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电力建设单位违反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二十一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在许可的范围 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电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电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 其生产规模相适应、 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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