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性绩效管理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行政一○-一一-六二
八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經(83)貿○八三二七四號令發布
八十四年七月十九日經(84)貿八四二六一五七一號令發布修正部分條文
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經(86)貿八六三三六一三四號令發布修正部分條文
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經(89)貿八九三一五五四七號令發布修正條文
第 一 章 總 則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輸出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不得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為因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之需要,由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構)成立專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鑑定存疑之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二、稽查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流向及用途。
第 二 章 輸入管理
進口人申請核發國際進口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或經濟部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申辦:
一、國際進口證明書申請書全份。 二、用途說明書。
三、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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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前項國際進口證明書及其申請書及用途說明書格式由貿易局定之。
國際進口證明書有效期限六個月,進口人應通知外國出口人,於有效期限內向出口國政府申請輸出許可,逾期失效。
進口人申請簽署核發保證文件,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局或經濟部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申辦:
一、保證文件乙式三份。
二、用途說明書(應申報國內最終使用人)。
三、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保證文件格式,得由進口人自行提供。但經貿易局指定者,應使用其制定之格式。
進口人如為政府機關(構),由各該主管機關(構)簽署核發保證文件;核發時,應副知貿易局。
保證文件核發後,一份由核發機關(構)留存,其餘二份發還進口人。
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所載內容如需變更,應向原發證機關(構)另行申請。
進口人取得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一年內未進口貨品者,應檢附原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並敘明理由向原發證機關(構)報備。
進口人輸入已領有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之貨品,除需申請抵達證明書者外,應於報關進口放行後三個月內,檢具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影本及經海關核章之進口報單副本(進口證明用聯)向原發證機關(構)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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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進口人向海關申請在抵達證明書申請書各聯上核章確認進口時,應於進口報關時檢具已繕妥之抵達證明書申請書全份、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正影本各乙份申辦,海關在抵達證明書申請書各聯核章確認進口後,連同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正本發還進口人。
貨品通關進口後,始向海關申請核章確認進口者,除應檢附前項文件外,另檢附海關進口報單副本(進口證明用聯影本)。
依前二項申請核章確認進口之貨品,如屬抽中免驗者,海關以書面審核方式核章確認進口。
進口人申請核發抵達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局或經濟部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申辦:
一、經海關核章確認進口之抵達證明書申請書全份。
二、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影本乙份。
三、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抵達證明書及其申請書格式由貿易局定之。
國際進口證明書、保證文件或抵達證明書遺失時,進口人得敘明遺失原因、原國際進口證明書、保證文件或抵達證明書證號及發證日期,並檢具國際進口證明書申請書、保證文件或抵達證明書申請書全份向原發證機關(構)辦理補發。
輸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進口人應依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所載內容辦理輸入,未經原發證機關(構)核准,於通關進口前不得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第三國家或地區。
前項貨品進口後,於國內之轉讓或出售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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