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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保证双轨制联合诊断辅导作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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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非中小企業融資遭遇困難案件作業要點

一、 為辦理金融機構辦理振興經濟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暨信用

保證要點第九點規定之事項,協助營運(含償債)計畫可行之非中小企業取得營運資金以振興經濟,協助對國家經濟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受理對象為融資困難,但尚具發展潛力之非中小企

業,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 財務報表有虛偽不實或異常情事。

(二) 關係人涉及交易異常或往來款項有無法澄清情形。 (三) 申請企業或負責人有受拒絕往來處分或涉及危害金

融市場之刑事責任訴追或偵查。 (四) 申請企業或負責人向金融機構借款逾期未還,但與債

權銀行達成債權債務協商,並經債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金融機構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申請企業負債大於資產,淨值為負數。 (六) 申請企業融資需求為借新還舊。

(七) 申請企業已無營業收入、工廠已停工或已申請公司重

整。 (八) 申請企業及其負責人未合法申請赴大陸投資。 (九) 其他有具體事實經認定不宜協助。 三、 受理作業程序如下(作業流程圖詳附件一):

(一) 經濟部工業局為統籌受理窗口。

(二) 申請時,企業應備齊附件二所列之申請表及相關文

件,受理部門並得要求增補其他文件。 (三) 資料齊全後由工業局洽中小企業處安排財務、技術應

用、市場行銷或經營管理等各方面之專業機構或專家診斷該企業之體質及評估貸款與營運計畫,進而提出具體評估暨建議報告;必要時,得將評估事宜及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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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委外辦理。

(四)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辦理前款事項,應召集工作小

組,依工作小組初審評估結果,按下列方式辦理:

1、 診斷評估資料允當表達申請企業實況者:由工作

小組彙整診斷評估及建議方案提請審議會(工作小組及審議會組織及運作機制如第五點規定)議決。

2、 診斷評估確定無法融資者:由工作小組通知該企

業改善、變更計畫或移請相關單位洽請輔導機構對該個案企業作後續輔導。

四、 組織及運作機制:

(一) 工作小組:由中小企業處負責召集工作小組,並指定

業務主管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工業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要往來銀行、銀行公會、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執行財務及非財務診斷機構單位代表,並視個案需要邀請相關領域之專業人士參加;負責對所受理之申請案件,協調執行財務及非財務診斷機構進行綜合之評估診斷,並依診斷之結果召開會議作成協助建議方案。

(二) 審議會:

1、 由經濟部指派業務主管擔任召集人,並設副召集

人二名,召集中央銀行業務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國發基金、工業局、中小企業處、銀行公會、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等單位指定之代表計九人為常設委員,並得視案件需要,隨案邀請主要往來銀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業技術及法律專家二人至五人為一般委員,一般委員於該案結案後解散。

2、 審議會每次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

得開議。審議會之決議採秘密記名表決方式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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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其表決結果採同意及不同意二種,審議事項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經表決不同意者,申請者得申請覆審,但以一次為限。

3、 審議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

與審議:

(1) 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企業之任何職位或

解任未滿一年。 (2) 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企業之發起人、董監

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3) 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公司或其發起人、董監

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

五、 審議會議決通過者,視實際需要為下列處理:

(一) 由金融機構送請保證,提供融資。

(二) 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核發承保承諾書予申貸企

業,申貸企業得執承諾書於所載有效期間(六個月)內,向與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簽約之金融機構申請融資。

(三) 如申請企業符合愛心企業資格,並與往來銀行簽署承

諾書者,承辦金融機構得依金融機構辦理振興經濟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暨信用保證要點第五點第一項規定,酌降利率。

(四) 申請企業得於承保承諾書所載有效期限屆期前,向中

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申請展期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六、 審議會得要求申請企業配合接受經濟部輔導機制進行財

務、技術、市場及經營管理等方面之輔導,俾降低案件之授信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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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信用保證成數最高為貸款額度之七成,並由審議會議決。 八、 本項信用保證專款總額度暫定為二十六億元,並視額度使

用情形,由主管機關決定是否暫停受理。 九、 依據金融機構辦理振興經濟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暨信用保

證要點暨本作業要點辦理貸款之各相關承辦人員,對於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得免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以糾正之處置。

十、 其他未盡事宜,均依金融機構辦理振興經濟非中小企業專

案貸款暨信用保證要點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實施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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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非中小企業融資遭遇困難案件作業要點一、為辦理金融機構辦理振興經濟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暨信用保證要點第九點規定之事項,協助營運(含償債)計畫可行之非中小企業取得營運資金以振興經濟,協助對國家經濟發展,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受理對象為融資困難,但尚具發展潛力之非中小企業,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一)財務報表有虛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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