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内人社发[2015]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2.13 【实施日期】2015.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
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5〕7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 》及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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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鉴定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 》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及病残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以下简称因病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因病鉴定是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其病、伤情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期终结时,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据国家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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