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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即使客户有要求,实验室也不得随意拆分检测报告,如将“满足规定限值”的结果与“不满足规定限值”的结果分别出具报告,或只报告“满足规定限量”的检测结果。
b) 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应按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进行数值修约。 5.10.2 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
如果检测样品是客户提供的,实验室应在检测报告中明确“客户送样”或有同类描述。对于客户提供的样品来源信息,原则上不应写入检测报告;如果应客户要求写入检测报告,必须以醒目的方式注明,并同时声明此信息为客户提供,实验室不负责其真实性。
注1: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经过复核后再签发是一种良好管理规范,建议由不同的人员进行复核、签发。
注2:当实验室需要做出与规范的符合性声明时,建议参考CNAS-GL27《声明检测或校准结果及与规范符合性的指南》。 5.10.5 意见和解释
a) 意见和解释应基于认可范围内的实验室自身所实施的检测项目。根据检测或校准结果,与规范或客户的规定限量做出的符合性判断,不属于本准则所规定的“意见和解释”。实验室可以选择是否做出意见和解释,并在管理体系中予以明确,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包括合同评审。
注:“意见和解释”的实例:
a. 对被测结果或其分布范围的原因分析,比如在环境中毒素的检测报告中对毒素来源的分析;
b. 根据检测结果对被测样品特性的分析;
c. 根据检测结果对被测样品设计、生产工艺、材料或结构等的改进建议。 b) 检测报告中的检测结果需充分支持所做出的意见和解释。如果相关的检测是由分包商承担的,实验室应满足4.5条款的要求,确保相关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c) 如果实验室的某特定检测项目的“意见和解释”能力并未获得CNAS认可,而在出具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检测报告中含有此类意见和解释时,实验室必须明确标示出“意见和解释未获得CNAS认可”或类似描述。
注1:在校准报告中,一般不需要做出意见和解释。CNAS暂不开展对校准结果的意见和解释能力的认可。必要时,CNAS将根据客户需求和相关技术专家的意见,修订此政策。
注2:对于检测活动,实验室如果申请对某些特定检测项目的“意见和解释”能力的认可,应在申请书中予以明确,并说明针对哪些检测项目做出哪类的意见和解释,并提供以往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所依据的文件、记录及报告。相关人员能力信息应
2014年05月20日 发布 2014年05月20日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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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同申请一同提交。实验室人员如果仅从事过相关的检测活动,而不熟悉检测对象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则不予认可其“意见和解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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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20日 发布 2014年05月20日 实施
CNAS-CL52 - 2014《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