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气站接受安全监察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及与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三、本站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包括二手特种设备的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制度,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站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县安监局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安全监察工作;
五、本站应当做好对本站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自检工作,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止事故发生;
六、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七、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
八、禁止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证书、证明文件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九、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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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销售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售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合格特种设备;
(二)建立并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向用户提供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十、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前,应当经依法核准的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销售;
十一、禁止销售下列特种设备: (一)非法设计、制造、改造的;
(二)伪造、冒用许可证、质量证明和厂名的; (三)未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的; (四)二手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书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六)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 (七)国家规定不允许销售的其它特种设备;
十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书;
(二)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三)施工合同; (四)特种设备出厂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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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计划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六)施工人员的作业资格证书;
十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包括二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明;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五)进口设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十四、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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