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的思考
刘艳秋 宋建坡 刘 洋 【期刊名称】河北农业 【年(卷),期】2016(000)004 【总页数】4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土地流转工作,在全省率先建立了市、县、乡、村四级土地流转体系,为正确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市土地流转总体形势良好,土地流转行为比较规范,土地流转发展健康平稳。但是随着土地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流转对象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因为土地流转合同不够规范、合同签订率和备案率不够高,出现了个别土地规模主体涉嫌打政策“擦边球”的现象。针对目前土地流转工作面临的新常态,土地流转工作既要重视进度,更要重视规范运作,保证质量,注重效果。因此,当前加强土地流转监管非常必要,以确保土地流转行为规范,推动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
一、严格坚持土地流转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土地流转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贯性。
2、分类监管的原则。实行科学监管,分类指导,按照土地流转面积、经营范围、受让主体类型等条件,对监管对象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分类监管,加强土地流转监管的针对性。
3、公开监管的原则。强化土地流转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性,通过网络平台将土
地流转监管工作的有关情况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拓宽土地流转监管渠道。 4、公平对待的原则。在开展土地流转监管工作过程中,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做到一视同仁,公平对待每一个监管对象。
二、明确土地流转监管的内容
一是对土地流转行为的监管。检查土地流转是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价格的确定、流转形式的选择是否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是否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是否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合同签订是否规范,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涉及委托流转的,是否签订书面的土地流转委托书;土地流转合同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对流转的土地涉及养殖、设施农业等方面用地的,是否办理审批备案相关手续;是否存在破坏耕地及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重点检查土地流转后改变农业用途、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以租代征等问题。
二是对土地流转规模的监管。检查是否存在指标流转,人为归大堆、垒大户的现象;着重检查土地规模流转项目是否存在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等情况。
三是对土地流转工作的监管。检查各级土地流转机构的履职情况,是否有专职人员从事土地流转工作,是否依法按照程序办理土地流转业务,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及监管职能;监督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存在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的现象;农村基层组织是否存在未经农户书面委托,擅自决定流转农户承包地的现象;是否存在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是否有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三、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监管体系
1、政府负责,明确职责,上下配合。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土地流转监管体系,上下配合,联动监管。市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土地流转监管工作的开展,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县级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安排,做好土地流转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适时开展土地流转执法检查;乡级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落实责任分工,依法开展土地流转监管具体工作,加强信息收集,及时将土地流转违法违规问题报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要依法监督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2、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农牧(农经)、国土、纪检、监察、司法、信访等部门要建立土地流转监管的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相互联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机制,建立联合执法监督长效机制,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重点纠正和查处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等问题。一是各级农牧(农经)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指导合同签订,落实登记备案制度,强化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加强流转平台管理服务,优化流转市场环境;做好土地流转信息搜集,发现问题报告有关部门;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